東南網6月21日訊 下雨、高考、停水停電,能否成為開發商延期交房的理由? 近日,同安區一些業主因開發商推遲交房告上法庭,但開發商辯解說,因為存在高考、天氣、水電等“不可抗力”,延期交房無須支付賠償金。為此,近日雙方在同安法院的法庭上展開了激烈爭辯。 延遲交房“四大原因” 被告開發商說,自己一直在“積極組織施工”,導致其推遲交房有“四大原因”。 首先,項目開工后,因小區附近供熱管道實施,占用二期項目建設用地,嚴重影響開發商的施工進度。 其次,施工期間,開發商向供電局申請臨時施工用電,但由于一期部分業主認為臨時施工用電的總線路架設在一期圍墻內,因此集體鬧事、阻撓項目施工,導致施工現場無法正常供電,多次被迫停電、停工,停工時間累計長達4個月之久。 第三,受到強降雨和惡劣的臺風天氣的影響,建筑施工作業無法正常進行,導致工期延誤。 第四,每年高考期間,廈門市多個路段實施交通限制措施,開發商亦受影響無法正常施工。推遲一年 業主怒告開發商 “拖太久了,推遲交房有一年時間。”據業主廖小姐等人起訴說,購房時他們都和開發商簽了合同,合同約定開發商應當在2012年6月30日前,將符合約定條件的商品房交付購房人使用。 另外,合同第九條還對逾期交房進行了具體的約定,即逾期超過90日后,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但是,每逾期一天,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款萬分之四的違約金。 原告廖小姐說,她購買的房子是88平方米,總價519616元。她是一次性付款,這些購房款早在簽購房合同時就全部付給開發商了。因此,按每天萬分之四違約金計算,開發商逾期交房一年,就要支付違約金75864元。 對此,開發商答辯說,雖然逾期交房是事實,但是,未能如期交房是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因此,開發商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爭議焦點 天氣不好能否免責? 開發商指出,雙方簽訂的合同第八條約定:“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而這些“特殊原因”包括遇到“不可抗力”、“重大技術問題”、“停水、停電”、“晝夜降雨量超過70mm及六級或六級以上大風天氣”,還有“市政府作出禁止施工作業、實施交通管制等決定,造成無法施工”等。 開發商說,正是在遭遇上述不可抗力的影響后,無法如期交房。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不過,針對開發商給出的理由,起訴的業主們都認為“太牽強”,因為“高考”、“天氣”等因素,原本就是每年都會出現的情況,開發商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應該預料到會出現這些情況。至于所謂的“供電”和“一期業主鬧事”等原因,更算不上“不可抗力”,也與二期購房者無關。 因此,起訴的二期業主們堅持認為,開發商應當支付逾期交房的違約金。 近日,同安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業主的訴求,要求開發商支付75864元違約金給購房者廖小姐。 法官說法“四大原因”都不成立 法官說,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合同履行期間內發生。 本案中,供熱管道施工項目早已建成投用,施工時間早于訟爭商品房項目建設時間,不屬于不可抗力。 其實,針對開發商說的一期業主阻撓供電線路架設問題,法官說,這些事原本發生在二期業主簽訂購房合同之前,也不構成“不可抗力”。 第三,惡劣天氣因素問題。被告作為專業的房地產開發商,理應對可能影響工期的各種因素進行充分的估計,事先合理扣除。而且,法官還查明,天氣原因方面,也沒有開發商說的那么嚴重。由于開發商未能提交現場施工日志和監理日志等證據,未能證明確實存在由于天氣原因造成無法施工的情況。因此,法官也不采納開發商的“惡劣天氣說”。 第四,高考道路交通管制問題。經查,同安區一共有三個考點,而訟爭商品房項目附近不但沒有考點,甚至連一所中學都沒有。 綜上,開發商的“四大原因”都不能算“不可抗力”。 律師說法天氣不好未必免責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認為,天氣不好并不是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成為開發商逾期交房的理由,一般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開發商才能以天氣不好作為免責理由。 第一,該“天氣”已構成了“不可抗力”,而且該“不可抗力”的情況與逾期交房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法律上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一般的雨雪天氣不屬于“不可抗力”。異常的天氣只有達到一定程度如臺風、特大暴雨等才構成“不可抗力”,這種情況下開發商要免責,不僅要提供氣象局關于延期施工期間的氣象報告,還要提供證據如施工日志等證明該天氣已經阻礙商品房施工的進程。 第二,開發商和買受人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對“天氣”問題進行了特殊約定款,如約定在降雨量達到一定程度時可以延期交房,對于雙方的這種約定,可以作為開發商逾期交房的免責理由。除以上兩種情況以外的天氣情況,均不能作為開發商逾期交房的免責理由。 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同法/文 陶小莫/圖 相關新聞: 導報訊 (記者 陳捷)此前,海滄區法院也針對一場逾期交房官司作出判決,認定“天氣不好不能成為逾期交房理由”。 原告是一位購房者,姓甘,他因開發商逾期交房8個多月起訴到海滄區法院,在案件開庭審理時,開發商辯解說,因氣象原因延誤的工期應該扣減。 針對開發商辯解的“根據合同約定遭遇不可抗力(若臺風八級以上等)可延期交房”,法官認為,雙方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條件為據實延期,庭審中,開發商僅提供了氣象資料,不能證明天氣原因確實影響施工,而且,開發商在預計工期時,應當已將天氣因素預計在內。 因此,法官最終判決開發商支付購房者甘先生逾期交房違約金3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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