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 部分案件處理留了“尾巴” 海滄區馬青路8號有10棟別墅存在違建問題,其中7棟已完全停工,正在依法接受處理中,有3棟雖然停工,但施工用的腳手架仍然保留,據執法人員介紹,違建人還在偷偷進行小規模施工。督察組指出,監控巡查不可能是24小時的,留著腳手架,就給了違建人繼續違建的可能,海滄區城管執法局必須一視同仁進行處理。此外,東孚鎮東瑤村村口的一處違建沙場,雖然那些設備和搭蓋已經被拆除,但仍有大量沙土堆積在此。在督察組要求下,海滄區城管執法局表示,將在一個月內清理完畢,避免違建人繼續占用此處牟利。 【問題2】 黨員干部違建核查不夠細致 在督察過程中,督察組發現有的區在核查黨員干部違建方面不夠深入,一些情況沒有及時上報。例如,湖里區金山小區64號一處違建的當事人為某國有單位工作人員,但執法人員在制作筆錄時,并未詢問行政相對人的政治面貌。再如,今年3月,某國企下屬汽車有限公司在枋湖路390號擅自拆除舊房,違法建設兩層工字鋼結構建筑,違建方系國企,其法人代表陳某旭是否黨員?這一情況,湖里區城管執法局也未核實上報。 督察組要求相關區“兩違”治理辦應當采取措施認真核實,嚴格落實相關文件和紀律要求。湖里區“兩違”治理辦表示,將在筆錄制作中加以注意,同時該區也已要求轄區內所有公職人員簽署承諾書,自查自糾違建行為并主動上報,瞞報謊報的,一經發現將被問責。 【問題3】 個別案件強制執行力度不足 在湖里區進行督察時,督查組發現宜賓路53號違建案發時間是2012年9月,2013年1月21日湖里區城管執法局就已發出《責令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違建人金恒晟進出口有限公司一直沒有自行拆除,后經過公告、催告,湖里區城管執法局于2013年7月15日發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但時至今日,違建依然沒有被拆除。是什么原因呢?在卷宗里,有一份徐某(自稱是宜賓路53號實際居住人)寫給湖里區城管執法局的《承諾書》,自稱懷孕了,鑒于閩南風俗,懷孕期間不可以在居所內敲打,故承諾在6月30日前自行拆除加層。這些是否可以成為執行不到位的理由?對此,湖里區城管執法局表示,強制執行決定做出后,徐某曾以城管選擇性執法等為由上訪,考慮到該小區確實還有幾處同類的違建,因為案件程序還未完結,便決定到時統一執行。但在未執行期間,該局已對這處違建依法實施了停水停電措施,同時發函到國土部門凍結其產權。下一步,若當事人不履行自拆承諾,該局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p> 市糾風辦:閆建東 市民評代表 王耀榮 許桂月 陳維新 劉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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