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6月2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文武)欠款70多萬元后,把房子贈送給子女,債主有權討回來嗎? 近日,集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這樣的官司。法庭之上,雙方爭辯很激烈,債主說,這是惡意轉移房產;但負債者家屬卻說,這是合法的贈與,不可以撤銷。 江先生與妻子邱女士結婚已經十年,之前,夫妻感情融洽,丈夫生意也很紅火。夫妻二人因此在廈門買了房。購房時,房產登記于江先生名下。 但是,買房后江先生卻染上了賭博惡習,開始入不敷出。妻子邱女士多次勸阻無效后,決定與江先生離婚。 他們是和平分手,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兒子與邱女士共同生活,同時,江先生協議承諾將房產贈與兒子。 2010年1月22日,夫妻二人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但是,由于房產尚未還清銀行貸款,當時無法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等到2011年12月20日,邱女士將房產的貸款清償完畢,房產才變更登記到江先生兒子的名下。 離婚后,江先生意志消沉,沉溺于賭博。為了償還賭債,從2010年12月11日起,至2011年12月11日為止,他陸續向老鄉王某等4人借款70余萬元。 借款到期后,江先生無力清償,索性跑路。王某等4人找不到江先生,就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判決支持了4名債主的訴求。 但是,判決生效后,債主們發現,江先生名下并無可執行的財產,而且,離婚時又將房產贈與兒子,認為江先生與邱女士是惡意串通,蓄意轉移財產后才大量舉債。 因此,債主們近日再次向法院起訴,狀告江先生及其兒子,要求撤銷江先生將房產贈與兒子的行為。 不過,集美區法院審理后最終判債主敗訴,認定江先生贈房的行為“不可撤銷”,因此駁回了債主們的訴求。 法官說法 贈房,為何不可撤銷? 法官說,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江先生夫妻協議離婚時明確約定將房產歸其兒子所有,這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合法處分,法院對此予以認可。 另外,江先生向4名債主借款的時間是在江先生與邱女士離婚之后。雖然,因為房產的按揭款沒還清的原因,房產過戶時間延后,但是,夫妻二人離婚是在借款之前。因此,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贈房行為”不屬于可撤銷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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