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上午的會議上《廈門經濟特區無照無證經營查處辦法(修訂草案)》提交進行初審。這是配合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又一舉措。市人大財經委主任委員黃清河說,在促進商事主體“寬進”的同時,必須加強政府對市場活動的“嚴管”。 依據修訂草案,“無照經營”指的是未經商事登記機關設立登記,擅自以商事主體名義從事一般經營項目的行為。對無照經營行為,由商事登記機關責令經營者停止無照經營行為;拒不停止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無證經營”是指: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而未取得,從事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行為;超出行政許可核定的范圍從事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行為;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或者被依法吊銷、撤銷、注銷后,繼續從事該行政許可經營項目。對無證經營的行為依據其危害性分為三檔進行處罰,可處最低5000元,最高50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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