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 去逛個超市,若被懷疑是小偷,商家不能強制搜包,更不能限制人身自由。這一點很多人都知道,但仍有商家這么操作。還有的商場貼出“偷一罰十”的告示。遇到這種情況,您可能不能聽之任之。市民盡可以拿出相關法律依據,拒絕非法搜查、拘禁等,真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的,還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本期消費維權,市工商部門“以案說法”,教讀者們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1 商場購物被誤認為小偷 劉先生在商場內購物時,保安發現其與之前監控錄像中排查中的盜竊嫌疑人異常相似,征得其同意后,將其請進辦公室配合調查,并通知了派出所。 派出所觀看監控錄像后認為劉某有嫌疑,遂將其帶至派出所調查至晚上12點。這期間,警方到其單位、家里取證,并通知在商場內失竊的4名柜員前來指認,但均未確定其盜竊行為。劉某被排除盜竊嫌疑后,致信至市消保委反映其人格尊嚴受損,要求商場登報向其致歉并賠償精神損害。 經過溝通處理,商場保安部主任與客服部主管在派出所警察的陪同下,攜果籃到劉某公司就誤認一事致歉,并向劉先生的領導同事作了專門解釋,警察也宣布小偷已落入法網,劉某表示滿意,不再追究精神損害賠償。 ■點評:商場在全程中既并未采取強制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過激手段,也未向任何無關人員散布、傳播這一消息,因此無需承擔法律上的侵權責任。但商場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上誤認了劉某,確實給其帶來了一定的困擾,在這件事的后續處理上也不夠妥當,既未在公安機關排除其嫌疑后在第一時間取得其諒解,也未在盜竊人落網后及時與劉某聯系做好安撫工作,商場于情于理都應當采取合適的方式向其致歉。 案例2 小學生買文具遭遇搜包 消費者駱先生投訴反映,其兒子在商場購買筆芯,商場的收銀員稱其拿了商場里的東西沒交錢,當場檢查書包,但未發現店內物品,隨后未解釋道歉,只說了句“可能弄錯了”。 駱先生認為,商場這種行為已經嚴重傷害了一個孩子的自尊心,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權益,要求該商場對此行為進行公開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 經市消保委多次調解,商場向其書面致歉,支付1000元慰問金,并贈送貨值500元的文具用品。 ■點評:有些經營者不注意采取安保措施,動輒以商品失竊為由,搜查消費者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給消費者造成了極大侵擾,增加了心理負擔。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實施檢查或者搜查,只能由法律授權的執法機關依法進行,任何經營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經營者如發生失竊,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由有關部門依法對嫌疑人的身體及攜帶的物品進行必要的搜查。 案例3 “偷一罰十”侵害消費者 張小姐的母親向某超市購買一包食品,離開店面時遭店員懷疑未付賬,并以偷一罰十為由罰款其母親43元,張小姐認為不合理,向工商部門投訴,要求商家予以返還費用并賠禮道歉。經江頭工商所調解,商家返還43元,并向消費者當面道歉。 ■點評:消費者受尊重權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一項法定權利,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剝奪。諸如“本商場有權搜查顧客攜帶的包袋”、“偷一罰十”的告示,不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其本身就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 案例4 事先未寄存包也成嫌疑人 郭女士在某超市購買紙巾等物品,該超市以郭女士未事先寄存隨時攜帶的包為由,強行搜查郭女士的包,且態度惡劣。經新店工商所調解,商家負責人在員工大會上對員工進行批評和停崗檢查,并處罰500元,也專門向消費者告知結果,并作出道歉。 ■點評:經營者的一切經營活動與行為,都必須建立在充分尊重消費者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權利的基礎之上,這是法定的義務,也是文明經商的標志。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得以維護自己的利益或只是以懷疑為借口,侵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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