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精神損害” 賠償沒有固定標準 1.在消費過程中遇到此類問題應當如何維權? 福建聯合信實律師事務所邱興亮律師解答: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根據新《消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消費者可以通過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解決。 2.什么情況下消費者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邱興亮律師解答:新修訂的《消法》第51條新增的“精神損害賠償”內容,有利于消費者得到更周全的保護。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并不限于消費者本人,其他受害人也可以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才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是否屬于“嚴重精神損害”,須根據經營者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以及侵害后果等進行判斷。偶爾遭受的痛苦和不高興等不良精神狀態,不能認為是嚴重精神損害。至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則需要考量經營者的過錯程度、侵害的具體情節、侵害造成的后果以及經營者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等因素。 記者 高金環 通訊員 安娜 陳麗斯 張綱 林文俊 朱家慶 陳炳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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