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廈門今后有望繼續保留保障性住房配售制度。(資料圖片) 海西晨報訊(記者 主父真真)昨日,廈門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廈門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修正案(草案)》、《廈門經濟特區無照無證經營查處辦法(修訂草案)》等進行了審議,其中有許多與民生息息相關的新調整、新變化。 昨日,廈門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進行二審。在上一次審議的《草案》中,廈門的社會保障性住房擬由現行的“可租可售”改為“只租不售”,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此次《草案修改稿》中,廈門保障性住房擬繼續保留配售制度,但要進行調整、完善。 看點一 保障性住房可繼續配售 原《條例》把保障性住房區分為租賃和購買兩種。上次審議的《草案》改保障性住房“可租可售”為“只租不售”,并刪除了原《條例》中與出售相關的內容。對此,多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取消保障房配售的規定屬于重大政策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慎重修改。 鑒于國家以共有產權方式配售保障性住房尚處于試點階段,廣大市民有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愿望,且今后政府在推進保障性住房工作工程中也可能需回籠資金,人大法制委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建議在《條例》草案修改稿中對保障性住房實施配售問題進行原則性規定。 法制委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一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以共有產權等方式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配售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和分配程序、具體實施的時間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看點二 破壞房屋承重結構罰款5萬 原《條例》規定,擅自裝修房屋、破壞房屋結構拒不改正的,可收回房屋。有人提出,僅有擅自裝修等方面的行為不能收回房屋,而且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中不具有收回房屋的處罰權。因此,法制委經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建議將違規裝修等單列一條。 《草案修改稿》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裝修,改變房屋用途,損毀、破壞、改變房屋結構或者配套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中損毀、破壞房屋承重結構的,處5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此外,上次審議中,《草案》增加了為申請家庭建信用檔案的規定。《草案修改稿》中進一步規定,有關標準和程序要向社會公開,在信用檔案中有不誠信記載或者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且情節嚴重的,申請家庭5年內不得再申請。 看點三 建議增加貨幣補貼方式 原《條例》對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額度做了明確規定,“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資金”。此次的《草案修改稿》中,經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法制委建議修改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 國家除規定對住房保障實行實物保障外,還有貨幣補貼的方式,即發放租賃補貼。法制委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后建議在條例中增加一款:“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其他自行租賃住房的申請家庭,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租賃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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