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 高金環 通訊員 曾慶光 趙泉龍)“謝謝工商部門的熱情幫助,讓我們挽回了4萬多元的經濟損失。”昨日,卓姓夫婦談起購房風波時感激地說。 今年6月8日,卓女士在某樓盤看中商品房一套,總價130萬元,卓女士打算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購買此房。房地產開發商在口頭詢問卓女士銀行征信記錄是否良好并得到肯定答復后,與卓女士簽訂了《認購書》,而后,卓女士支付了商品房購買定金50000元。但是,在2014年6月13日辦理銀行按揭款時,銀行告知房地產開發商,卓女士的征信有問題不能辦理按揭貸款。于是,開發商要求卓女士全額付款購買該商品房,并要求其要在《認購書》規定時限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否則50000元定金將不予退還。 梧村工商所接到求助后,按《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的相關規定進行調解指出,卓女士在支付定金并簽訂《認購書》后,因個人征信問題而無法貸款最終導致不購買該商品房的行為,確屬違約。但與此同時,開發商只在口頭問詢卓女士的銀行征信狀況而并未實際取得有效征信報告的前提下,就與之簽訂了《認購書》,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也具有一定過錯。最終開發商扣除卓女士因違約行為而導致開發商已支付的營銷成本及人力成本8000元,為其退還其余定金42000元。 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購房時支付定金環節存在很多不利于消費者的因素,很多開發商并未完全盡到告知義務。購房人應當在購房之前多做考察,預估到購房風險的存在,避免經濟損失及糾紛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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