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評論 ●可能是涉世未深,我總覺得有的姑娘自己當時也是懵的,等成了事實才萬般后悔,愿意站出來的勇氣可嘉,不愿意也無可厚非,感同身受不了,也不能完全理解她們,但愿她們能得到公正。 ●女學生因分數不夠或競爭原因而與導師發生關系是很常見的,大部分在畢業前一直保持性關系,有的甚至留校任教而繼續保持關系。少數曝光出來的,大都因為導師未滿足某種要求或某種利益,或者有男友了想中斷而不能。導師和學生都有責任,你叫什么屈? ●你求學時代可以“長期被誘騙”而與導師保持不正當的男女關系,他日走上工作崗位一樣會為了漲工資、升職而“長期被誘騙”與上級領導保持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潛規則是雙向的,別告訴我潛規則是誘騙。 律師說法 保留證據很重要 看了網上兩位女生發的帖子,福建省金海灣律師事務所主任鄭志寧律師表示,誘奸是誘騙異性與自己性交,刑法上沒有該罪名。從行為特點上說,強奸表現為使用暴力,使被害人不能、不敢反抗,明顯是違背婦女意愿而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但誘奸一般表現為對被害人進行欺騙誘惑,使被害人自愿發生性關系。所以,強奸與誘奸有明顯的區別。 根據網上兩位女生的說法來看,定強奸罪名的可能性比較小。但是如果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的,則會構成猥褻婦女罪。但從女生的說法來看,定猥褻婦女罪的可能性也很小。可以說,按照網絡上提供的信息,估計沒有辦法定罪。不過,最終定下什么罪名,還要看保留的證據,如人證、視聽資料如視頻或照片、物證如被撕毀的衣物、精液等。 至于報警的話,則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確定,如果確實有部分女生在發生性關系時是明顯違背自己的意愿并被采取暴力或其他方式所脅迫的,可以強奸罪進行報警,如果是被強制猥褻的,可以強制猥褻婦女罪進行報警。 相關鏈接 校園桃色新聞 ●2001年7月21日12時,河南財政稅務專科學校的老師李某將自己教的女學生李珍(化名)帶回到自己住處,給其喝下內有“三唑侖”的水,然后與其發生了性關系,并將全過程用攝像機錄下。最終,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哈爾濱師范專科學校音樂系原系主任、教授李云鶴,利用職權以“上大學”及“畢業分配”等相要挾,多次強奸一名在校女大學生。經哈爾濱市南崗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該區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李云鶴有期徒刑3年。 ●哈爾濱師范大學藝術學院副教授崔哲浩,邀女學生外出喝酒時,趁機在酒里下藥,將女學生迷奸,一審法院認定其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江西南昌某民辦高校體育老師暴力強奸12歲女生,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2010年6月,合肥某門戶論壇上出現一則題為《孔老師與900個男學生不得不說的故事》的帖子。該帖子聲稱,合肥某中學一個名為“孔菲艷”的女老師誘奸了900名男學生,“誘奸門”一詞即來源于此。后經多方查證,帖子所述事件純屬捏造,眾多社會有識之士對發帖人的不良行為表示嚴厲譴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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