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租賃合同 竟有兩個版本 為此,調查人員仔細審閱了林某與海滄城建集團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發(fā)現(xiàn)了諸多不規(guī)范之處。 例如,合同簽訂日期是2011年12月8日,但合同條款中規(guī)定的租期卻是從2011年3月1日起始,是否先租賃再簽合同?不得而知。再如,合同中對租賃標的物的描述只是“海滄灣公園界內兩座建筑物”,具體位置不明,也沒有表明建筑物原本的使用功能,只是在合同的第6條有這么一句話:“房屋內公廁由乙方(即‘鷺香海景’經營者林某)負責管理,并免費對游客開放。”奇怪的是,合同所附的圖紙又將其表述為茶館。究竟是公廁還是茶館?也讓人費解。 調查人員找到海滄城建集團,他們拿出了另外一個“版本”的合同,合同是該集團前身海滄公用事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9日與肖某簽訂的。其中明確“鷺香海景”目前的經營場所只能經營茶館或者冷飲咖啡類。相關人員介紹,他們只和肖某簽過合同,還是通過正規(guī)的招投標后簽的。兩個版本的合同究竟哪個是真的?由于當年經辦人員崗位變動,一時無法搞清楚,但有一點可以肯定,“鷺香海景”目前的經營項目,無論與該建筑原本的規(guī)劃用途,還是與合同原本約定的經營項目,都是不一致的。 4 經營者違約 管理單位曾網開一面 海滄城建集團相關人員介紹,他們也知道“鷺香海景”違反合同約定,也一直要求經營者整改,還曾經采取過停水停電措施,但是經營者就是不改正,他們束手無策。 實際上,根據(jù)合同約定,經營者存在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違約行為時,海滄城建集團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并沒收保證金,海滄城建集團并沒有采取上述法律措施,只是要求經營者整改,這又是為什么呢?海滄城建集團解釋說,當時鑒于此處單純作為茶館難以經營,因此一直沒有嚴格督促經營者整改到位。也就是說,管理單位網開了一面。 5 實施停水停電 合同被要求終止 市糾風辦、海滄區(qū)糾風辦介入調查后,7日,海滄城建集團發(fā)函請有關單位協(xié)助對該處經營場所實施停水停電措施,8日,經營者停止了經營,該集團先行接管了公廁。 下一步,海滄城建集團將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申請相關部門對違法擴建部分實施強制拆除,并向承租方發(fā)出律師函,要求終止合同并追究其違約責任。待清退經營者之后,該集團將恢復此處最初的公廁功能。 市糾風辦、海滄區(qū)糾風辦將繼續(xù)跟蹤相關整改情況。 市糾風辦工作人員 閆建東 市民評代表 張曉良 王耀榮 張肅 文/圖 記者 黃璜 本周民評接訪名單 本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各有一位市民評代表或市政府特邀監(jiān)察員“坐鎮(zhèn)”本廈門日報。屆時,您可以撥打民評熱線5581719或到市民評接訪室(廈門日報報業(yè)大廈一樓)反映情況。 星期一 鄧麗萍 星期二 留典芳 星期三 劉建軍 星期四 趙建明 星期五 陳昭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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