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證實 未見拍肩膀動作 城管隊員表現正常 城管表現正常,沒錄到越界言行的影音 記者聯系上了鷺江派出所調解此事的民警王警官,他看過原始錄像。王警官告訴記者,錄像確實是城管隊員在進行綜合整治的取證畫面,“畫面顯示,很多市民都是繞著他們執法現場走的,唯獨官小姐是從城管隊員中穿過去,畫面就一直停留在她身上,拍了有10多秒,從背部到側臉。”王警官說。 王警官說,他問城管隊員,為什么要拍官小姐。城管隊員說,就因為官小姐的行走路線和其他市民不一樣,他們在取證時多留了個心眼,擔心她是小攤販的親友,會對執法現場造成影響,所以就先拍下官小姐的畫面,作為一個證據來記錄,雖然事后證實官小姐和執法對象無關,但在日常的取證工作中,城管部門都是這樣操作的。 王警官認為城管隊員解釋合理。他告訴記者,整段錄像中并沒出現城管隊員拍官小姐肩膀或調侃她的影音,城管隊員的表現正常,沒有錄到越界言行的影音。 王警官說,后來,鷺江執法中隊的負責人及錄像的隊員都向官小姐道歉,也答應不泄露錄像資料。 律師說法 城管執法拍攝 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有律師認為,在《民法通則》第100條中明確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就這個事情來說,城管隊員在公共場所對整治行動進行攝像,是履行職務用于行政管理的行為,從法律上來說并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律師說,構成侵權的因素包括客觀上有侵權行為,主觀上有侵權意圖,而且存在侵權事實的發生以及不良后果。因為官小姐只是誤入執法錄像的攝像范圍內,而且城管攝像也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因此是不存在侵權的。 不過律師建議說,城管在執法取證的過程中,如果在拍攝時能提醒一下過往市民,就能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誤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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