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判決 房屋買賣行為合法 產權人名字也合法 2013年11月,經歷了二審,兩場官司都有了最終判決,但結果與林先生一家預想的不太一樣。 在與卓氏姐弟的民事糾紛中,林先生勝訴了。在民事判決書中記載,法院認為小卓為楊老太太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認定為思明西路這套公房的承租人,代為行使安置房申購權。因此,小卓對新買的安置房具有處分權。法院判處林先生與小卓的房屋買賣行為合法,萬壽北里的這套安置房歸林先生所有。 但在另一個法庭上,林先生則敗訴了,房產證上的產權人依然是那名過世20多年的楊老太太。在行政判決書中,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稱林先生的觀點是錯誤的,因簽訂拆遷協議時楊老太太已經死亡,拆遷補償的權利應該由繼承人繼承。而小卓則是以使用人的身份辦理拆遷事宜,不是獲得該拆遷房屋的所有權利。因此,法院判林先生敗訴。 而這也意味著,自這兩個判決書下達之日起,林先生一家陷入困境——房屋買賣行為合法,卻無法辦理房產過戶,拿不到屬于他們的房產證。 律師獻策 必須找到繼承人 變更產權人信息 過世20多年的老人竟能擁有一套房子的產權?在這個事件中,國土房產局到底有無過失,林先生一家又該如何處理這件事?帶著疑問,記者咨詢了福建金海灣律師事務所鄭志寧律師。 鄭志寧說,從實際情況來說,國土房產局是做不到一一核對登記人信息的,他們的職責就是明確房屋歸屬進行登記。因此,在本案中土房局并沒有責任。 鄭志寧提到,家中老人過世,繼承人有義務主動到相關部門辦理信息變更手續,重新登記房產證。 而對于林先生一家遇到的困境,鄭志寧說,事實上,處理的方法非常簡單。“這種案件近幾年經常會碰到。林先生如果想要得到房產證,則需要小卓向國土房產局出示各類相關手續將該房屋的房產證更改到自己名下,再依據兩人的交易合同過戶給林先生。”他說,目前最要緊的就是找到小卓本人,才能辦理一系列的變更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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