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 為何入刑三年 至今才現首例 自從2011年5月至今,惡意欠薪入刑三年了,廈門才出現首例案件。而記者通過網絡搜索發現,“欠薪入刑”的實施在北京、洛陽等地都“遇冷”。 法官簡要分析了其中原因。一方面是2011年實施后的一段時間,對于“數額較大”和“嚴重后果”的認定一直沒有明確,導致法條難以適用。另一方面,雖然“入刑”規定的金額標準不高,但是還有其他方面的限制,比如要先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責令也有期限;又比如,轉移財產、逃匿、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這些情形還需要取證,也有一定難度。 【解釋】 惡意欠薪入刑 最高可判七年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獨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數額較大”為: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勞動報酬且數額在5000元到2萬元以上(注:量刑上有分檔);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3萬元至10萬元以上。而“嚴重后果”則是指: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其他嚴重后果。 【延伸】 最高法首次公布欠薪入罪案例 7月23日,最高法向社會發布了8起典型案例,這也是最高法院首次公布惡意欠薪案例。最高法表示,將通過刑法的強力介入,打擊惡意欠薪,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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