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工程發包方應該擔責 北京盈科(廈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池加新律師說,像關先生這樣的情況,在建筑工地普遍存在,人員流動性大,勞動關系確認困難。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由于張先生是以自然人身份承包建筑工程,是屬于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因此,發包方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因此要先了解清楚關先生所在的工地是哪家公司發包給張先生的,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確認該發包公司與關先生從何時起至何時止存在勞動關系。如果關先生與發包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因為發包公司未為關先生繳納社會保險,導致關先生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根據該條款規定,關先生可以向發包公司要求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即發包公司應承擔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內的醫療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張先生應對關先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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