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認識他 他自稱關君國,大連人,與家人失聯,入院以來沒人來看過他 誰能幫他 老板送他到醫院后未再出現,他已欠下萬余元醫療費 ■在病床上躺了近兩個月,一直無人來探望,關先生心情煩躁。 廈門晚報訊(文/圖 記者 汪燕妮 實習生 何珊 賴響亮)一名右側大面積腦梗死(“中風”)的男子在前埔醫院住快兩個月了。他自稱叫關君國,大連人,今年54歲。自從被人送進醫院后,就再沒有人來看望過他。他目前生活不能自理,時而清醒時而糊涂,他說不出家人的聯系方式,唯一記得的兩三個號碼,要么沒人接,要么對方接起說不認識這個人。 他是誰?您認識他或者他的家人嗎?誰能來幫幫這個可憐的病人? 患者 記得有兩個女兒,但記不清她們多大了 昨天,記者在前埔醫院見到了關先生。由于右側大面積腦梗死,每說一句話前,他都會停頓一小會兒。在斷斷續續的聊天中,記者對他的身世有了一個大概的認識。 他說,他是大連人,在老家下崗了,2010年來到廈門打工。在老家,父母、妻子都不在了,有哥哥、姐姐,還有兩個女兒。 記者問:你女兒都多大了?他說,20多歲吧,具體年齡記不得了。 記者問他哥哥姐姐的情況,他說,他們的經濟條件不好,已經好久沒聯系了,也不記得他們的電話號碼。 在回想過去的一些事情時,他突然冒出一句:“放下槍桿,就像丟了東西一樣?!彼f,他曾在黑龍江的邊防部隊里待了17年,17歲當兵,34歲退伍。他非常想念在部隊的日子,但來到廈門后,和戰友們失去聯系了。 在廈門的情況,他倒記得很清楚。他說,他主要在工地加工石材,跟的老板姓張,張老板有活的話,他就去干,但沒簽勞動合同。干一天活150元,有時有活,有時沒活。收入多的時候,一個月四五千元,6月份是淡季,就完全沒收入了。 他自稱和工友一塊租房,“有了錢,就先交房租”。沒干活沒收入的時候,橋底下也住過,“像演武大橋、曾厝垵那邊都住過”。 他是怎么中風的,他又記不清了。他只記得當時沒干活,正在出租房里休息。 他有一部手機,但早已沒電關機了。前天下午,經他同意,護士把手機拿去充電,卻開不了機。 院方 “醫護人員給他買飯,他心情不好時把護士罵哭” 院方說,關先生是6月8日傍晚6點左右被送來醫院的,送他的人姓張,據稱是他的老板。張先生交了2000元押金后就沒再出現,也聯系不上。 現今,左側肢體癱瘓的關先生仍生活不能自理,至今已欠了萬把塊醫藥費。每天,護士、醫生掏錢為他叫餐,喂他吃飯,幫他處理大小便,換床單……隔壁病房的一名病人家屬,見他一個人孤零零的,有時也會過來幫忙照顧他一下。 醫生說,他一個人躺在病床上快兩個月了,也動彈不得,心情肯定會受影響,也少不了給醫務人員添亂?!拔覀円晃恍聛淼淖o士還被氣哭過”,有時要大小便,他也不吱聲,“護士剛換好床單,他又拉下去了”。 對于這些,關先生倒是記得很清楚。他說,醫生護士對他都很好,他很感謝。有時候心情煩躁,他會忍不住朝護士發火,希望他們能夠諒解自己。 他告訴記者,他現在最大的心愿就是——出院,自己賺錢把欠醫院的錢還清了。 老板 “早就沒請他做工了,我做到仁至義盡了” 記者聯系上了張先生,就是那個送關先生去醫院的小老板。張先生說:“他在我的工地上干兩三年了,主要是加工石材,一天150元,有工程就做。由于承包工程的不確定,去年11月4日之后,就再沒請他做工了?!?/p> 張先生說:“事發時,他就住在一家游艇會的民工宿舍里??蓱z他沒地方住,我就給他找了個免費住的地方。我自己也住那里,他不時會過來串串門?!?/p> 提起關先生的突然“中風”,張先生說:“他之前就測出高血壓了。30多年來,他每天都必喝白酒,今年4月份才開始戒酒。發病前兩三天,他又過來串門,我聞到他身上有酒味,還罵了他一頓。他解釋說,因為沒活干,他就去幫人家搬家,對方給了500塊錢,還請吃飯,所以喝了一點?!?/p> 張先生說:“6月8日,保安來找我說,看到關先生走路搖搖晃晃,好像不太對勁。我趕到宿舍后,就趕緊將他送到醫院。到醫院后,我墊了2000元,頭兩天,我還到醫院抱他去拉屎拉尿,我已經做到仁至義盡了?!?/p> 律師說法 工程發包方應該擔責 北京盈科(廈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池加新律師說,像關先生這樣的情況,在建筑工地普遍存在,人員流動性大,勞動關系確認困難。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由于張先生是以自然人身份承包建筑工程,是屬于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因此,發包方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因此要先了解清楚關先生所在的工地是哪家公司發包給張先生的,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確認該發包公司與關先生從何時起至何時止存在勞動關系。如果關先生與發包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因為發包公司未為關先生繳納社會保險,導致關先生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根據該條款規定,關先生可以向發包公司要求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即發包公司應承擔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內的醫療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張先生應對關先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相關閱讀:
- [ 07-30]海西最大試管嬰兒基地在廈門174醫院順利通過驗收
- [ 07-25]醫者仁心愛無邊
——記九三學社中山醫院支社主委、廈門大學附屬中山醫院腎內科主任醫師周麗華 - [ 07-20]廈門翔安重大民生工程同民醫院門急診大樓開工
- [ 07-16]廈門翔安區同民醫院內科大樓正式建成啟用
- [ 06-29]廈門第一醫院內科綜合樓動工 預計2016年底將投用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