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發店貨架上掛滿了太陽鏡。 “三無”產品最高罰5000元 據了解,目前太陽鏡執行的行業標準QB 2457-1999是由國家輕工業局于1999年發布,并于2000年9月1日實施的,有對每種太陽鏡鏡片的度數、防紫外線能力等制定了具體的質量標準和要求。該標準還規定,產品標識上應有產品執行的標準、類別、顏色、鏡架尺寸、質量等級、生產廠商和商標,否則就是不規范的。 暗訪組成員從工商部門獲悉,即便是進口太陽鏡也必須帶有中文標識,標識上也要包括產品名稱、廠名、廠址等信息。如果太陽鏡上沒有中文標識就可以視為“三無”產品。針對這類產品,工商部門會先對其責令限期改正,若不改正,根據相關規定可處以500元—5000元罰款。 消費者受損商家應擔責 因為戴劣質太陽鏡而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是否可以索賠? 福建金海灣律師事務所主任鄭志寧表示,對于因產品質量不過關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或人身損害,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產品的生產者及銷售者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消費者購買太陽鏡時,要保留好相關憑證,如果沒有這些憑證,一旦受到損害,消費者可能會遭遇維權難,而商家則可能借此逃避責任。建議消費者不要購買沒有質量保證的“三無”太陽鏡,應到有正規資質的地方購買證件齊全的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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