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廈門市社會保障性 住房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4年6月27日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4年7月31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的社會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戶型、面積,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p> 二、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全市社會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全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供給和需求的分析,作為編制社會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的重要依據?!?/p> 三、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社會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組織建設,也可以通過收購等途徑籌集?!?/p> 四、將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年度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建設資金”;第三項修改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 刪除第五項、第六項、第八項。 五、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住房困難標準、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家庭收入(資產)標準以及具體的住房保障方式,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定期向社會公布?!?/p> 六、將第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通過購買商品房取得本市戶籍未滿十五年的;” 七、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須共同申請;其他家庭成員也可以共同申請。申請家庭的收入(資產)、住房面積應當合并計算?!?/p> 八、將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家庭收入(資產)、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刪除第二款。 將第三款調整為第二款,修改為:“申請家庭應當對其申報的相關信息和提交資料的真實性作出書面承諾,聲明同意接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的調查核實?!?/p> 九、刪除第十九條。 十、將第二十條調整為第十九條,第一項修改為:“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報材料符合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受理。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申請家庭的人口、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在社區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刪除第二項。 將第三項調整為第二項,修改為:“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申請材料及申請家庭收入(資產)、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查,并將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報送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復審后報送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 將第四項調整為第三項,修改為:“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進行審核,公安、民政、國土房產、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將審核結果通過指定的報紙、網站公示七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確認社會保障性住房輪候資格。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p> 十一、將第二十一條調整為第二十條,修改為:“社會保障性住房實行按批次輪候分配制度。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每批次的輪候分配方案向社會公布?!?/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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