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本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制度,加強政府住房保障職能,逐步解決本市居民的住房困難,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監督等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社會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限定戶型、面積,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四條 解決本市居民的住房困難是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先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對其中屬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家庭實行應保盡保,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其他住房困難家庭予以適度保障。 第五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分配、統一管理。 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嚴格的準入與退出機制。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負責本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依據本條例負責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社會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向社會公布。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全市社會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全市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供給和需求的分析,作為編制社會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社會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組織建設,也可以通過收購等途徑籌集。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社會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戶型、面積、價格、交付期限及供給對象等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確保優先供應。 第十條社會保障性住房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就醫、就學等配套設施的要求。 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堅持小戶型、統一裝修、經濟實用的原則,滿足住戶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按下列渠道籌集: (一)年度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建設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 (四)中央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社會保障性住房專項建設補助資金; (五)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款; (六)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下列支出: (一)新建、改建、回購社會保障性住房; (二)收購其他住房用作社會保障性住房; (三)社會保障性住房分配之前所需的維護和管理; (四)償付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本息。 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支出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顚S谩?/p> 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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