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圖文無關) 廈門晚報訊(文/圖 記者 趙晨旭)昨天廈門晚報報道了幾家小區泳池不開放的問題,類似的情況在廈門并不少見。記者采訪發現,泳池不開放的原因主要有兩種:有的是因為經營成本過高,收不抵支,只能關閉;有的則是開發商在建設之時,把普通水池當做游泳池來宣傳,根本沒打算將泳池應有的配套設備建設齊全,從一開始就不能開放。 對于第二種情況,法律界人士認為,開發商有虛假宣傳之嫌,業主可維權。 【分析1】 成本高客源少責任大,物業不愿做這事 “虧本啊,小區比較小的,戶數不多,游泳池如果開放的話,成本很高,水費每噸3元,要換水,管理人員也必須要配備,消毒、水處理要費用。所以物業一般不愿意做這些事。”關于一些小區不開放游泳池的現象,一位從事物業管理多年的業內人士告訴記者。 這名業內人士說,現在主管部門對泳池的準入門檻很高,除了要求有人管理游泳池外,還必須配備救生員。“現在在一些大的開放的游泳館,專業救生員的工資一個月都六七千元,物業哪里能承擔得起。”如果不配備救生員,一旦主管部門查到,罰單就是一大筆。“萬一罰個一萬兩萬,掙都沒掙這么多,還怎么做?” 這名業內人士還說,現在稍微新一些、比較上規模的小區,大多會配備游泳池,這就使得一些較小的小區雖然有游泳池,但很難將消費者拓展到其他小區。成本高、消費者少,這些因素使得一些小區不得不停掉游泳池。 “其實也有一些做得不錯的,有的小區利用游泳池進行游泳培訓,形成一定區域里有名的培訓機構,每年夏天都非常火。”這位業內人士說,有時物業是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來面對游泳池的問題,這種懈怠的態度會讓業主受委屈。 市物業管理協會童主任告訴記者,除了物業經營的壓力外,不論是自己經營還是對外承包,物業都要對自己小區游泳池里發生的事情負責。 比如,之前集美中心花園小區的游泳池對外承包,由他人進行游泳培訓等項目。過程中一名游泳者不慎溺亡,法院對此的判決是,承包商付70%的責任,物業連帶也要負30%的責任。“承包人沒有錢,把物業賬上80多萬元全部劃走了。”童主任說。 【分析2】 無更衣淋浴消毒配置,“泳池”只能是水池 很多居民在購房之前,看到樓盤里有建水池,就以為小區配備有游泳池,便下決心買了,入住后卻得知,這水池不達標,根本無法使用。記者調查發現,許多小區游泳池在建設時就先天不足,“缺胳膊少腿”的比比皆是,比如有的沒有淋浴房,有的沒有消毒池,有的只有兒童池…… 其實,游泳池是有嚴格標準的,并不是能下人的池子就是游泳池。 我國在2003年頒布的《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中規定,2003年以前已建成的人工游泳池(單個池)水面面積不小于25平方米,之后新建的人工游泳池(單個池)水面面積不小于100平方米。池面還要有明顯的水深度、深淺水區警示標識,或標志明顯的深、淺水隔離帶。除此之外,還要有更衣室、淋浴間、衛生間、消毒池等最基本的硬件。 在《游泳池給水排水工程技術規程》中,對浸腳消毒池的尺寸以及強制淋浴的長度又還有著進一步的詳細規定。 如果沒有這些,最多只能算是“有著游泳池面貌”的景觀水池。 業內人士透露,出于方便,一些開發商售樓時,將審批通過的景觀池以游泳池的名頭加以宣傳,如果池子要開放,還得再建相關設施,開發商就沒那么積極了。 【律師觀點】 掛羊頭賣狗肉,業主可起訴 對于開發商將缺乏必要設備的水池掛上游泳池的名頭加以宣傳這個問題,福建旭豐律師事務所梁娟娟律師說,業主可以開發商違約為名提起上訴。從法律上講,開發商的宣傳資料可以當做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實際與宣傳不符,就是違背合同,業主可以搜集當時的宣傳資料提起上訴。不過,有一些開發商會在購買合同中加上“宣傳資料上的事項不屬于合同的一部分”這一條,如果這樣,業主就無法維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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