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8月11日訊(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楊長平)客人們要小心了,有小偷專門“瞄準”在保健會所過夜的客人,趁人睡覺時下手。 近日,“會所大盜”鐘某在思明區法院受到審判,他和同伙先后在多家會所作案,6次成功得手。 35歲的鐘某曾兩次因盜竊被抓。2013年4月27日,他剛刑滿釋放,兩天之后他就再次作案。當天,他和老鄉阿平來到蓮前西路的一家健康會所。 下手前,兩人躲過客服人員,透過包廂門上的玻璃觀望,尋找獨自熟睡的客人。當時,謝先生在包廂里睡得正香,iPhone4手機就放在身邊。鐘某和同伙躡手躡腳地拿了手機離開,等謝先生醒來時,他們早就逃離了會所。 首次偷會所順利得手后,鐘某和阿平膽更大了,開始頻頻在清晨“光顧”足浴城、保健會所,連續5次偷熟睡客人的手機轉手出賣。 作案期間,他們也曾遇到有錢的主,挎包里揣著2000元現金。這些受害者,都是在熟睡情況下遭竊。 去年年底,鐘某被公安人員抓獲。經審查,他和同伙在短短數月期間,一共作案6起,涉案現金及財物共計價值17786元。 近日,鐘某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還須分別賠償6位受害人經濟損失。 商家未盡職 應賠償損失 在足浴城、保健會所等地方,夜晚時人員進出頻繁,而且提供顧客洗浴、過夜等服務,但是對包廂的管理又不像賓館那么嚴格,加上顧客麻痹大意,甚至酒后警惕性下降,諸多因素都給竊賊可乘之機。法院介紹,此類案件并不少見。 法官建議,顧客自身的防范意識要提高,不要隨身攜帶大量現金,同時足浴城、保健會所等也要給顧客足夠的提醒,保障財產的安全。 顧客在會所被盜,損失由誰來承擔?對此,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說,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條款,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如果商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適當的賠償義務。 |
相關閱讀:
- [ 07-10]廈門將嚴肅整治“會所中的歪風” 進一步落實群眾路線
- [ 04-15]廈門開展“三不”承諾活動 干部出入私人會所將被點名通報
- [ 01-29]省紀委通報明察暗訪情況 廈門兩干部會所吃喝公車接送
- [ 01-22]中央媒體關注廈門白鷺洲高檔會所 記者再次暗訪
- [ 06-05]廈門市政園林局局長:變味私人會所一律清理出公園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