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電通知 物業:這事跟我沒關系 得知消息的吳先生悲憤不已,當即返廈處理此事。他說這條魚是他三年前花了一萬元買下來的,感情很深,魚死時身長約56厘米,依目前的市場價大約在3萬元以上。 8月5日中午,吳先生將物業費交齊后,家中恢復了供電。他給小區三豐物業公司主任黃彤打了一通電話,并錄音取證。在錄音里,黃彤說:“我18號(7月18日)就通知你了,你到31號(7月31日)干嗎還不交?全小區只有你一個是這樣的!你們交費(物業費)后,馬上講,我馬上就供電了嘛。” 對于停電導致金龍魚的死亡,吳先生提出質疑,黃彤說:“走法律渠道嘛,不要跟我講這些,這是你們的事,跟我沒關系!你有需要,跟我們的律師去談。” 昨天導報記者前往永建頂尚物業處,就此事詢問工作人員,一位女職員說:“我們主任不在,你們自己打電話跟她約。”隨后,導報記者致電黃彤,電話里她敏感地說:“你不要給我電話錄音,這件事情我不太清楚,你去問經辦人。”黃彤表示,今天將約吳先生面談此事。 建設局:物業無權停水停電 對于三豐物業公司以停水停電方式催繳物業費的情況,導報記者咨詢了廈門市建設局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告訴導報記者,根據2006年廈門市建設局、廈門市政園林局和廈門電業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水電收費管理的通知》,“物業公司沒有權力給住戶停水停電。水電屬于公共資源,由供電部門統一管理。物業公司繳納物業費可以通過正規的司法途徑,如果物業擅自停水停電,業主可以到相關部門投訴情況,若調查屬實將對物業公司進行查處。”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對建設局同志的意見持相同看法,“用電的問題,是業主和廈門供電部門之間供電合同的內容,沒有電業局授權和批準,物業公司無權私自停電。對于因物業公司停止供電而造成對業主利益的損害,物業公司應當承擔所有責任。” 對于永建頂尚小區三豐物業公司停電催費造成自家愛寵死亡,吳先生表示將維權到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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