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8月2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呂寒偉 見習記者 劉承烺/文 陳巧思/圖)高林一里一套保障房被出租近兩年,本報昨天報道以后,引起市建設局領導的高度重視。
目前查明,該保障房的房主有兩套保障房,一套是公務人員租賃房,2008年前申請;一套是公務人員保障性商品房,2010年申請。
導報記者查詢到,依據此前的《廈門市公務人員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實施意見》,2008年7月15日前申請承租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申請家庭,可以重新申請購買社會保障性住房。
但是,在購買了保障性商品房后,房主并沒有及時退回原有的租賃房。根據《廈門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的退出規定,在社會保障性住房交房后六十日內,應退出其原有的政府優惠政策住房。
建設部門已經約談了房主,并做了筆錄,房主做出表態,將退還原來申請的保障性租賃房。對于其出租行為,市建設局已經啟動執法程序,將發出整改通知書?!耙粋€家庭只能有一套保障房,存在違規行為,發現一例查處一例?!笔薪ㄔO局保障辦負責人表示。
問題1 誰在監管保障房?
導報報道的這套保障房,于2012年簽訂了出租合同,為何近兩年時間沒有被發現?對于監管保障房的使用管理,《廈門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里其實早有明確。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社會保障性住房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對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的使用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而物業服務企業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委托,應當建立社會保障性住房住戶、住房檔案,將住戶入住情況登記造冊,及時了解和掌握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轉租、轉借、調換、經營、轉讓、空置等情況,發現違反規定使用社會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戶的家庭人口、收入(資產)、住房變化等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斑@是政府部門、物業,監管和巡查力度不夠的原因?!闭谏暾埍U戏康氖忻駨埾壬J為。
問題2 監管難度在哪里?
保障辦負責人介紹,政府對社會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一直是很嚴格的,對于保障房的使用管理,每個季度都會有人巡查,同時受理舉報進行核查,并上網搜索是否有上網發布出租信息的租戶。
但這名負責人坦承,監管難度大、取證難,“住戶很多都是白天出去,晚上很遲回來,物業人員白天上門敲門基本上很少有人開門,就算有人開門,物業人員也不能確認其是不是保障房的申請人”。
對于上門核查,如果房屋住的不是房主,工作人員得到的答復往往是“朋友、親戚借住”,無法核實。據悉,僅高林居住區就有6000戶住戶,一戶一戶排查,耗時大,效果也不明顯。
根據規定,住房住戶有義務配合核查,但有的對工作人員破口大罵,甚至揚言使用暴力。而排查相對滯后,有時接到舉報有人轉租,等查到時,租客已經搬走了。
導報記者試著在網上發布高林居住區的求租信息,并搜索出租信息,但沒有收獲?!叭绻腥讼氤鲎猓遣粫骄W上發布的,也不會找中介?!币晃徊辉竿嘎缎彰母吡志幼^住戶說,這種方法其實難以排查。
問題3 多套房未及時發覺?
名下有兩套保障房,都是公務員保障房,一是租賃、一是購買,此前未被發覺,和過去的體制有關。
以前,公務人員保障房,向機關事務管理局申請;普通市民申請保障房,向國土或建設部門申請。此外,屬于租賃的保障房,由國土局管;屬于購買的保障性商品房,由建設局管。
比如,公務人員申請承租保障房的,由市國土局的公房管理中心組織選房;申請購買保障房的,由建設局的住宅辦組織選房。
多頭管理的局面,從2012年起發生變化。當年5月,本報報道,被譽為市政府“大管家”的市政府辦公廳,拉開了新一輪機構改革的序幕。由于廈門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管理,原有的“多頭管理”已難以適應新形勢,取消了原有的保障性住房處,并對原來相對分散的職責進行新的整合加強。
機構改革確定,市建設局為保障性住房行政管理部門,并成立了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體承擔保障性住房的各項管理工作。
緊接著,當年9月1日起,《廈門市公務人員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實施意見》被停止執行,公務人員和其他申請家庭一樣申請。
問題4 為孩子讀書轉租房子?
導報記者在采訪中,有多人提到,在保障房小區里,有一種轉租行為——為了孩子讀書方便,將保障房轉租。“比如,一家人住在高林,孩子在市區讀書,高林離市區那么遠,現在都是獨生子女,考慮到孩子實在太辛苦,這家人要么在爺爺奶奶家里住,要么到學校旁邊租房子住,高林的房子就拿去出租?!币晃痪幼≡诟吡忠焕锏淖艚榻B。
此類情況同樣必須處理,但在核查過程中,有住戶會站出來和工作人員講道理,列出“教育比天大”、家庭困難等理由,有人提出,這種現象不一定要管得特別嚴。
但從法規的嚴肅性和保障房的特性來看,一位政府部門的公務人員堅持,必須依法加強監管和查糾,每個家庭都有困難,不能因為有特殊情況就違法,不能因此把保障房作為謀利的工具,如果確實暫時不需要,應該把房子退出來,讓給更有需要的人居住。
專家
曝光不誠信住戶 建房屋信息共享平臺
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民盟廈門市委副主委朱獎懷,對比了房屋監管的兩種模式。他說,現在的保障房管理,是一種物業管理、受委托管理,主要是收物業費,而住房情況比較復雜,管理起來難度較大。
以前的公房管理不同,是一種主動管理,建立了房管員制度,每個房管員都是責任人,對應一個片區,不僅對物(房屋)管理,還要對使用人管理。保障房需要強有力的監管。
他指出,雖然經過機構改革,但是,仍然缺乏一個房屋共享信息平臺,應當把購房網絡、產權網絡、保障商品房網絡、保障性租賃房網絡整合在一起,及時發現保障房家庭成員的住房條件是否變更。
對于住房條件變更,但是沒有及時退回住房的住戶,應當對其不誠信行為進行曝光,在今后的房屋貸款等方面制約他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