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六大創新舉措 推動經濟責任審計 廈門對市管領導干部分為五類實施計劃管理,實行領導干部任期內輪審制度,按審計對象重點的主次分別確定必審、輪審和授權區審計局審計。對審計對象進行分類和計劃管理,促進審計機關效能建設,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2010年,廈門經濟責任審計率先將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負責人納入經濟責任審計對象范圍。 記者:當前廈門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狀況及成效如何? 莊志杰:廈門市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起步較早,從1987年就開始開展廠長(經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1996年11月,市審計局與市委組織部聯合制定了《廈門市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暫行規定》。從此,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范圍拓展到黨政領導干部,基本形成了廈門市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制度。各區審計局也從這一階段開始對轄區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開展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2010年,市委、市政府印發了《廈門市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告知辦法(試行)》,明確領導干部應當履行八個方面的經濟責任,在很大程度上深化了經濟責任審計。 2010年,中央兩辦出臺《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后,市委和市政府高度重視,于2011年4月下發了《關于貫徹落實〈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的通知》(廈委辦發〔2011〕24號),提出了貫徹落實《規定》七條措施,有力地推動了廈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深入開展。 近年來,廈門經濟責任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一大批正確履行經濟責任、工作實績突出的領導干部,因審計結果反映較好而受到肯定、表揚和提拔使用。廈門經濟責任審計在加強干部管理和監督,推進黨的建設科學化進程中發揮重要重用。同時為管理、監督、使用領導干部提供依據,審計結果得到各級領導的充分肯定,受到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 記者:廈門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中有哪些創新舉措? 莊志杰:一是創新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制定了《廈門市市本級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分類和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對全市市管領導干部分為五類實施計劃管理,把20個政府重點部門單位、23家市屬國企、30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45個財政資金總量較小黨政部門或團體以及各區市管干部分成A、B、C、D、E五大類,結合實際,實行領導干部任期內輪審制度,按審計對象重點的主次分別確定必審、輪審和授權區審計局審計。對審計對象進行分類和計劃管理,促進審計機關效能建設,提高審計工作效率。該創新舉措得到上級審計機關的高度肯定,省審計廳多次到我局調研,擬參照出臺全省審計對象分類和計劃管理指導意見。 二是創新經濟責任審計對象。2010年,廈門經濟責任審計率先將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負責人納入經濟責任審計對象范圍,而此次《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根據黨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監督部門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上述企業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三是創新經濟責任審計方法。制定了《廈門市國有企業董事長和總經理同步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對審計目標、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和重點、審計評價和責任界定等六個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實現一次進點獲取兩項審計成果。 四是創新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告知制度。2010年,中共廈門市委辦公廳、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了《廈門市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告知辦法(試行)》(廈委辦發〔2010〕39號),對新提拔上任的領導干部,送達《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告知書》,告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應當履行的經濟責任,并接受黨風廉政責任制、懲防體制建設等具體要求。 五是創新審計整改落實制度。研究制定了《廈門市領導干部(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整改檢查工作方案》,為督促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和單位自覺做好審計整改工作,維護審計監督的嚴肅性,為推進審計整改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發揮積極作用。 六是創新廉政談話制度。市審計局建立了與市紀委聯合實行的經濟責任審計談話制度,對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涉及領導干部個人廉潔自律和違反財經紀律方面問題的,及時向市紀委提供情況,由市紀委相關領導約談當事人,提出誡勉意見,并要求整改,做出反饋。 加強審計結果運用 主要從四方面入手 廈門將高度重視審計結果運用,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干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要加強督促落實整改、警示談話、問責及責任追究等工作,建立健全審計結果運用制度。 記者:《實施細則》出臺后,廈門下一步將如何加強審計結果運用? 莊志杰:《實施細則》對各有關方面如何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了明確規定。下一步,廈門將加強審計結果運用,切實提高審計監督綜合效果,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是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審計結果運用,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干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要加強督促落實整改、警示談話、問責及責任追究等工作,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審計結果運用制度,切實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 二是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編制管理部門、審計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大審計結果運用的力度。要充分利用好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的工作平臺,形成審計結果運用的整體合力。同時,要整合監督力量,積極探索經濟責任審計與干部考核、巡視等監督檢查工作相結合等審計結果運用的新機制、新形式。 三是審計機關要加強審計質量管理和控制,全面提升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加強對審計信息的綜合分析,提高審計報告的實用性,確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可信、可用、可靠。 四是有關主管部門要督促被審計人員和單位認真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尤其是對審計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重大問題,要深入分析原因,切實完善制度和管理。根據有關要求,也可以公開審計整改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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