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四種情形可認定工傷】 往返住所和單位 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從事日常所需活動 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往返家人住所和單位 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其他合理情形 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 制圖/張平原 廈門日報訊(記者 黃懷)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這一司法解釋將于9月起實施。對于廣受關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規定》明確了四種認定情形。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廈門之前就已按此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常引起扯皮糾紛 近年來,工傷賠償一直是勞資雙方發生糾紛的重點領域,加之當前勞務派遣用工方式的大量使用,將原本簡單的勞資關系“復雜化”,更易在工人發生工傷后出現“扯皮”和糾紛。那么,對于工人來說,明確工傷保險該由誰交、一旦受了工傷該找誰賠等問題尤為重要。 在20日的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據統計,近年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數量位居各類行政案件前列。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涉及到職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響社會穩定。相關行政案件審判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解決糾紛的難度日益增大。 廈門近年做法和新規一致 《規定》明確了工傷保險責任認定等問題,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第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第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第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記者昨日從市人社局獲悉,這四種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廈門近幾年在實際操作中都是這樣認定,也是這樣操作的,與這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規定》是一致的。 【釋疑】 何為合理時間? 早一點晚一點皆可 “這個合理時間可以說比較寬泛,用我們的話來講就是應當具有正當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表示,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域,可能早一點,可能晚一點,比如下了班以后,還要加一會兒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這些都屬于合理時間。 何為合理路線? 符合日常所需就算 對于“合理路線”的范圍,趙大光舉例稱,“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順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線,是不是日常工作生活中所需要的必須的活動呢?我們認為都應當包括在內。所以理解這一條規定,我們要抓住一個關鍵詞就是‘合理’。” 【解讀】 明確工傷認定三大問題 1、派遣工工傷誰擔責? 規定:派遣單位承擔保險責任 《規定》對雙重勞動關系、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系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作了規定,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另外,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2、因工外出如何認定? 規定:和工作有關即可算工傷 《規定》還明確,“因工外出期間”的工傷認定。“因工外出期間”屬于“工作時間”的一種特殊情形,應當從職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為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等方面綜合考慮。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是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是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是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為了更好地保護因工外出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規定》還明確了只要不屬于職工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工傷。 3、工傷認定如何舉證? 規定:單位需舉證非工作導致 《規定》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二是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三是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四是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本版文/綜合新華社、中新社、法制晚報(除署名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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