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9月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楊長平/文 陶小莫/圖)博中“王中王”,協辦單位不兌現奔馳車,主辦單位要不要賠?花錢購買博餅決賽資格,卻被拒絕參加,該怎么辦?決賽時中途更改博餅規則,選手痛失大獎能否索賠? 中秋將至,昨日,思明區法院對外發布了多起因博餅引發的官司。 法官介紹,近年來,博餅民俗的商業化呈現愈演愈烈之勢,商業博餅活動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還有不斷涌現的“博餅官司”。 案例1 博不出“狀元”臨時改規則 數年前,廈門兩家網絡公司共同舉辦“中秋千人博餅嘉年華”活動,“狀元”獎品為別克凱越轎車一輛。 當時,宗先生依主辦方公布的規則參加網上博餅,并晉級“狀元王中王”決賽。決賽中,卻久久不能博出“狀元”。 按照規則,“狀元”沒有博出,活動就不能結束。為了盡快結束活動,主辦方和各位參賽選手臨時決定更改比賽規則,以“比大小”的方式決勝負。 在新規則下的一番較量之后,陳先生最終成為“狀元”,贏走了別克小轎車。 然而,決賽結束后,參賽選手宗先生看到大獎旁落,開始責怪起主辦方,認為主辦方臨場篡改博餅規則,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他起訴討要“狀元”獎品小轎車,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庭審中,宗先生說,事前所規定的博餅規則應當共同遵守,但主持人為了盡快結束比賽,臨時提議更改比賽規則,違反事先已公布的博餅規則,也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 法院審理 經參賽者同意 可改規則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博餅作為一種帶有射幸性質的民俗活動,參與者可以根據現場情況進行靈活適當調整。在本案中,雖然臨時決定修改活動規則,但是經過所有參賽者一致同意,修改后的規則對于每位參賽者而言也是機會均等,并不違背基本的誠信原則。宗先生也未能證明他曾在“狀元王中王”PK時有表示反對修改規則。 因此,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宗先生的訴訟請求。 案例2 購買博餅資格 被拒參賽 2010年中秋期間,廈門11家單位聯合主辦“海峽兩岸中秋博餅王中王大賽”。大賽期間,王先生持決賽證到指定地點參賽。 誰知,主辦方卻拒絕讓王先生參加博餅。理由是王先生的決賽證是他從別人手中購買而來,并非通過主辦方舉辦的初賽、復賽等環節而獲得。 王先生錯過博餅決賽后,認為主辦方拒絕自己參賽給自己造成重大損失,將其告諸法院,要求主辦方賠償8000元。 王先生認為,博餅比賽的決賽證如同面包券、購物券等有價證券一樣,其所代表的參賽資格是可轉讓的,自己通過購買方式從原持證人手中獲得決賽證,因此自己有權參加博餅大賽,而主辦方拒絕自己參加博餅的行為違反法律,給自己造成損失,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 參賽資格由主辦方確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博餅決賽證只是參賽資格的一種證明,并非絕對的唯一證明,其參賽資格還是應由主辦方最后確定。而主辦方登報公示的初賽和復賽狀元名單中均無王先生的姓名,所以,王先生僅憑決賽證要求參賽并不符合主辦方公布的活動規則。因此,可以認定王先生并不具備參加決賽的參賽資格。主辦方依據既定規則拒絕王先生參加決賽,并不構成侵權。 最終,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定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傾向保護參賽者 近年來,廈門法院受理多起與中秋博餅活動有關的案件,此類案件大都是法院審理的“首例”。 法官認為,博餅官司的本質是“射幸合同糾紛”。所謂射幸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是否履行義務,有賴于偶然事件出現的一種合同。射幸合同的交易標的物,在合同締結時尚不實際存在,所存在的只是獲得該標的物的偶然性。“射幸”,即“僥幸”,其意為碰運氣。 由于射幸合同具有機會性和偶然性的特征,射幸合同當事人之間容易做出有違善良習俗的相互協議,所以要對它進行嚴格的監督。同時,為防止當事人依僥幸心理做出背信棄義的不誠實行為,建議相關活動累計金額達到一定金額以上者至工商或民間協會部門進行報備,報備資料記載承辦主體、游戲規則、獎品等等要素。 總體上,應傾向保護不特定參與人利益,這樣才能使雙方利益相對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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