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子齊投任變翻,街頭巷尾笑言喧。科名久已遭人唾,猶集群兒搶狀元。”詩里這番熱鬧鬧的博餅景象,隨著中秋節的臨近,已然在廈門上演。然而,越來越多商業化的博餅活動也引發了不少博餅糾紛。日前,思明區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博餅獎歸屬引發的官司。記者了解到,這并非“博餅”初次“出庭”,每年博餅熱過去,都有人為它對簿公堂。 廈門日報訊(記者 郭睿 通訊員 楊長平) 【案例一】 博到汽車大獎 遭遇“踢皮球” 法院:判主辦方兌獎 日前,思明法院對一起博餅糾紛案進行判決。 原來,2011年中秋,廈門某汽配城和一入駐商家共同舉辦“狀元王中王”博餅賽。公司員工徐某博到“狀元”,得到獎品iPad的同時還獲得一張“超級狀元王中王”參賽券。這場比賽中,手氣正紅的徐先生再次折桂。根據規則,他該得到獎品——奔馳Smart轎車一輛,可汽配城和入駐商家互相推諉,遲遲不肯落實。 徐先生認為,依照組織方博餅參賽規則,“超級王中王”博餅大賽是“狀元王中王”博餅大賽的延續,第一場獎品得以兌現,第二場的獎品也應當兌現。但自己獲得“超級狀元王中王”至今,獎品發放均被主辦方以種種理由推諉。徐先生請求法院判令汽配城兌現“超級狀元王中王”獎項,交付奔馳Smart小轎車或支付等值現金。 汽配城辯稱,兩場博餅活動由不同的單位主辦而成。自己主辦了“狀元王中王”的博餅活動,而“超級狀元王中王”的博餅活動則由入駐汽配城的某商家主辦的,獎品兌現義務人應該是這家公司。這家公司未作答辯。 法院審理查明,兩場博餅活動主席臺背景看板上均將“主辦:廈門某汽配城”、“協辦:某公司”等標注在顯著位置,博餅活動中其他文字內容如桌牌及獎品書面說明也標注這類關系。法院認為,從種種聯系來看,應當認為汽配城系兩場“博餅”活動的主辦方而非僅系首場活動的主辦方。 思明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定汽配城向徐先生支付140000元。 【案例二】 買來了決賽證 卻沒法參加決賽 法院:判主辦方未侵權 2010年中秋,廈門某報紙聯合多家單位主辦“海峽兩岸中秋博餅王中王大賽”。其間,市民王某持決賽證到指定地點參賽時卻被拒絕參加,理由是王某的決賽證是他從別人手中購買而來,并非通過主辦方舉辦的初賽、復賽等環節而獲得。王某認為主辦方拒絕自己參賽給自己造成重大損失,將報紙告諸法院,要求主辦方賠償8000元。 經過法院審理認為,博餅決賽證只是參賽資格的一種證明,并非絕對的唯一證明,其參賽資格還應由主辦方公布的初賽、復賽狀元名單和參賽者本人身份證最后確定。王某僅憑決賽證要求參賽并不符合主辦方公布的活動規則。由此,可以認定王某并不具備參加決賽的參賽資格。主辦方依據既定規則拒絕王某參加決賽并不構成侵權。 最終,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定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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