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博餅改成比大小 男子事后提異議 法院:駁回男子訴訟請求 2009年,廈門兩家網絡公司舉辦“中秋千人博餅嘉年華”活動,“狀元”獎品為別克轎車一輛。宗某依主辦方公布的規則參加網上博餅,并晉級“狀元王中王”決賽。決賽中,狀元卻久久不能博出,為盡快結束活動,主辦方和各位參賽選手臨時決定更改比賽規則,以“比大小”的方式決勝。一番較量之后,有人贏走了別克車。眼看大獎旁落,宗某開始責怪主辦方,他認為臨場篡改博餅規則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宗某起訴討要“狀元”獎品小轎車并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法院認為,博餅作為一種帶有僥幸性質的民俗活動,參與者可以根據現場情況進行靈活適當調整。本案中,雖然臨時決定修改活動規則,但是經過所有參賽者一致同意。修改后的規則對于每位參賽者而言也是機會均等,并不違背基本的誠信原則。宗某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狀元王中王”PK時有表示異議,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對初次的博餅規則變更表示任何反對。 最終,法院認為宗某的訴求、依據不足,判決駁回宗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博餅糾紛的本質 系“僥幸合同糾紛” 近年來,廈門法院受理多起與中秋博餅活動有關的案件。思明區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彭朝輝認為,博餅活動是廈門本地傳統民俗與現代商業結合的產物。訟爭博餅糾紛的本質是射幸(即“僥幸”)合同糾紛。射幸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是否履行義務有賴于偶然事件的出現的一種合同。射幸合同的交易標的物在合同締結時尚不實際存在,所存在的只是獲得該標的物的偶然性。這種合同的效果在于訂約時帶有不確定性。正由于博餅活動有別于其他典型合同,比如活動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合同,因此合同相對人為誰,給付義務主體之認定便成為案件爭議之焦點。 【法官建議】 獎品達到一定金額 到工商部門報備 1.商家自律。舉辦活動的商家應明確標識承辦主體,不應簡化、混淆,標識不清,否則應承擔概括責任。 2.加強監管。射幸合同對當事人雙方誠信程度的要求遠高于其他民事活動。因此,建議相關活動累計金額達到一定金額以上者至工商或民間協會部門進行報備,報備資料記載承辦主體、游戲規則、獎品等等要素。 3.對市民而言,應該選擇已舉辦多屆、主辦方有較強影響力的商業博餅活動,同時也要自己遵守相關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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