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后意外死亡保險竟然不愿賠 由于不能證明被保險人屬非意外死亡,保險公司被判賠償 被保險人死亡,家屬提供了公安機關及法醫出具的意外死亡證明,但保險公司卻辯稱該死亡證明書中確認的“意外死亡”與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死亡的含義并不一樣。不過,因保險公司所提供證據不足,最終要向原告支付保險金。 2013年6月20日,張南在其宿舍衛生間死亡。保險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派員到事發地點,公安機關也到現場進行勘查,法醫對張南進行了尸檢。2013年6月22日,當地派出所出具了死亡證明書,確認張南“因意外死亡”。 意外發生4個月前,張南作為被保險人,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16萬元。不過,張南父母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卻拒不賠償。于是,張南父母與保險公司對簿公堂。 張南父母認為,張南的死亡證明書已證明其系意外死亡,且張南的死亡不屬于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事項,故保險公司應支付保險金。 保險公司則認為,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書確認的“意外死亡”與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死亡的含義并不一樣,且從法醫拍攝的照片、制作的檢驗記錄等可以確定,張南的死亡沒有外傷,故不屬于保險事故。 [法院判決] 經思明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支付張南父母保險金16萬元。 [法官說法] 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意外傷害包括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大要素,該四個要素是意外傷害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張南的死亡是否屬于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范圍。本案中,原告已提交了公安機關及法醫通過現場勘驗后出具的死亡證明書,證明張南系意外死亡,由此能夠初步得出張南的死亡系發生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結論。被告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張南的死存在故意的或疾病的或非外來的情形,其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投人身意外險當心這些糾紛 人身意外保險也稱意外傷害保險,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導致傷殘或死亡,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黃南清法官分析,在人身意外保險實踐中,比較容易產生的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 對承保范圍的理解爭議,即對于被保險人受傷或死亡是否系“意外傷害”造成的存有爭議; 對免賠條款的適用爭議,即對于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否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公司免除賠償責任的情形,以及保險公司有否對相關免賠條款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存有爭議; 對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履行情況的爭議,即對于保險公司就被保險人有關健康、職業等情況有無詢問,投保人有無如實相告存有爭議; 此外,在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中,有的保險合同約定在一定期間內被保險人可以增減。此時,被保險人身份的確定往往也容易引發糾紛,成為爭議焦點。 注意這些細節減少保險糾紛 黃南清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時,一般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在投保時要詳細了解所投保險種的保險范圍、保險條款(尤其是免賠條款)、保費繳交時限等重要問題,必要時要增補在保險合同中; 2.對于保險公司就個人健康、職業等問題的調查詢問一定要如實回答; 3.對于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被保險人的增減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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