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出事故保險一般不賠償,但在這個案例中,保險為何要賠償呢?被保險人意外死亡,保險為何不用給付賠償金?意外死亡該如何定義?本期法眼,為您一一解讀。 海西晨報訊 (晨報記者 主父真真 陳佩珊 通訊員 思法)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買保險就是給自己一個心理慰藉,吃顆“定心丸”,在自己的人身、財產受到侵害時,希望能得到一定補償。 隨著保險業飛速發展,民眾的保險意識和維權意識逐步增強,為自己或家人購買人身意外保險的情形逐漸增多,保險糾紛也越來越多。 酒后駕車出意外保險為何要賠償 由于是無過錯方,不負事故責任,保險公司賠償30萬 因交通意外死亡,而且是酒后駕車,保險公司要承擔責任嗎?2013年7月16日,阿黃開著轎車和張剛的轎車相撞,阿黃和妻子小梅當場死亡,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 經確認,事故的原因是張剛超速行駛且超載,致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張剛的行為和事故的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應承擔全部責任。經檢測,阿黃血液中含有酒精,但與事故的發生沒有直接因果關系。 2012年12月1日,阿黃所在的公司為阿黃投保了一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并簽訂了投保單,阿黃為該合同的被保險人之一,意外身故保險金為30萬元。合同約定,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按保險合同保險單中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阿黃的父母和女兒向該保險公司理賠,卻被保險公司拒絕。該保險公司辯稱,雙方在合同中曾約定“被保險人酒后駕車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不給付保險金。死者阿黃在事故發生時體內酒精濃度達50.64mg/dl,屬于責任免除情形。隨后,阿黃的父母和女兒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 經思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該保險公司應支付原告保險金30萬元。 [法官說法] 被保險人阿黃因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屬于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身亡。被告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取決于阿黃死亡的近因是否是因其酒后駕車。若是阿黃酒后駕車所致,則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被告免責情形,被告不需要賠償。 本案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已作出責任認定,認定張剛超速、超載,該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故張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而阿黃的血液雖檢測出酒精,但交警部門已認定與事故的發生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不負事故責任。因此,被告應依法予以賠償。 投保時隱瞞病情遇意外保險不賠 由于隱瞞患結腸癌的事實,家人未拿到賠償 投保前已被醫院確診為結腸癌4期伴隨肝轉移,但投保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有意向保險公司隱瞞了這一事實。被保險人死亡,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2013年5月21日,陳興(化名)在吃魚時由于不小心被魚刺卡住喉部,家人立即撥打附近的衛生院電話求救,同時找來車緊急將其送往醫院。最后,病人經緊急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氣管不能進氣窒息致呼吸心跳停止。 親人已故,家人想起2012年11月份,陳興弟弟陳德曾在廈門為其購買了一份人壽保險,保險金額140000元。按照合同約定,陳興家人委托保險公司至醫院勘驗了現場。事后,陳興家人將申請理賠的所有資料交給保險公司。 然而,該保險公司審核后作出拒賠通知,還作出解除合同、不退回保費、不給付保險金的決定。陳興家人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訴請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240000元。 原來,陳興在2012年10月12日就已經被鄭州一醫院確診為結腸癌4期伴隨肝轉移,但投保人陳德和被保險人陳興在保險公司業務員詢問被保險人健康、治療狀況時,兩人均明確在否定選項上打鉤,在被告詢問是否有癌癥時,二人也均確認沒有。 [法院判決] 經思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向業務員隱瞞了被保險人此前已被確診為結腸癌4期伴隨肝轉移的情況,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被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后意外死亡保險竟然不愿賠 由于不能證明被保險人屬非意外死亡,保險公司被判賠償 被保險人死亡,家屬提供了公安機關及法醫出具的意外死亡證明,但保險公司卻辯稱該死亡證明書中確認的“意外死亡”與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死亡的含義并不一樣。不過,因保險公司所提供證據不足,最終要向原告支付保險金。 2013年6月20日,張南在其宿舍衛生間死亡。保險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派員到事發地點,公安機關也到現場進行勘查,法醫對張南進行了尸檢。2013年6月22日,當地派出所出具了死亡證明書,確認張南“因意外死亡”。 意外發生4個月前,張南作為被保險人,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16萬元。不過,張南父母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卻拒不賠償。于是,張南父母與保險公司對簿公堂。 張南父母認為,張南的死亡證明書已證明其系意外死亡,且張南的死亡不屬于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事項,故保險公司應支付保險金。 保險公司則認為,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書確認的“意外死亡”與保險合同約定的意外傷害死亡的含義并不一樣,且從法醫拍攝的照片、制作的檢驗記錄等可以確定,張南的死亡沒有外傷,故不屬于保險事故。 [法院判決] 經思明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支付張南父母保險金16萬元。 [法官說法] 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意外傷害包括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大要素,該四個要素是意外傷害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張南的死亡是否屬于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范圍。本案中,原告已提交了公安機關及法醫通過現場勘驗后出具的死亡證明書,證明張南系意外死亡,由此能夠初步得出張南的死亡系發生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結論。被告提供證據不足以證明張南的死存在故意的或疾病的或非外來的情形,其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投人身意外險當心這些糾紛 人身意外保險也稱意外傷害保險,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導致傷殘或死亡,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黃南清法官分析,在人身意外保險實踐中,比較容易產生的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 對承保范圍的理解爭議,即對于被保險人受傷或死亡是否系“意外傷害”造成的存有爭議; 對免賠條款的適用爭議,即對于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否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公司免除賠償責任的情形,以及保險公司有否對相關免賠條款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存有爭議; 對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履行情況的爭議,即對于保險公司就被保險人有關健康、職業等情況有無詢問,投保人有無如實相告存有爭議; 此外,在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中,有的保險合同約定在一定期間內被保險人可以增減。此時,被保險人身份的確定往往也容易引發糾紛,成為爭議焦點。 注意這些細節減少保險糾紛 黃南清法官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時,一般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在投保時要詳細了解所投保險種的保險范圍、保險條款(尤其是免賠條款)、保費繳交時限等重要問題,必要時要增補在保險合同中; 2.對于保險公司就個人健康、職業等問題的調查詢問一定要如實回答; 3.對于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被保險人的增減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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