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9月25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通訊員 湖法宣/文 陶小莫/圖)假戲真做,釀成悲劇。夫妻假離婚,竟變成了真搶房。他們曾經相愛,兒子都已經5歲。如今卻反目成仇,為了一套房子,不惜對簿公堂各執一詞。假離婚變真離婚,房子還能不能共有?近日,家住湖里區五緣灣的一對夫妻為此鬧上法庭。 假離婚 只為買學區房 孔先生是一家建材店的老板,今年36歲,他說,自己比妻子大了足足7歲,因此平時很是體貼照顧妻子。 兩人結婚之后,家庭和睦幸福,5年前孩子出生,更給一家人帶來了歡樂。他原本出于對婚姻的信任,才和妻子共同決定假離婚購買房子,沒有想到,結果卻成了假戲真做。 他們買的房子在五緣灣一豪宅小區內,還是一套學區房。買房,主要是為了給兒子落戶,讓孩子有一個好的生活和教育環境。 不過,當時孔先生在福州已經購房,如果在廈門再購房,首付比例需達到60%,而如果假離婚,按首套房算,他們夫妻可以少付好幾十萬元的購房款。 于是,他們二人商量好,于2010年8月17日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四個多月后,2011年1月,他們以妻子廖女士的名義,購買了這套豪宅,購房總價為281萬元。這套房子登記在廖女士名下,但首付款及每個月的按揭款大部分由孔先生支付。 據孔先生說,雖然辦理了離婚手續,但是,夫妻二人自2008年4月結婚后,至今都一直生活居住在一起。 真搶房 夫妻反目成仇 不過,今年年初,雙方爭吵日益頻繁,妻子提出分手,還說房子是她的,要讓孔先生“出去”。近日,妻子還率先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讓孔先生搬出她的房子。 孔先生一看假離婚變成了真離婚,也擔心房產被妻子獨占。于是,他也立即起訴到法院,請求確認豪宅是“夫妻共有財產”。“這套房子是我個人的財產!”妻子在法庭上說,夫妻二人于2010年8月17日協議離婚,而她購房是發生在2011年。因此,豪宅是在雙方離婚后購買的,而且,產權證上也只有她一個人的名字。可見,豪宅與孔先生沒有任何關系。 至于購房前孔先生轉賬支付給開發商的75萬元購房款,還有孔先生平時轉賬給廖女士還房貸的錢,廖女士解釋說,因為孔先生是開建材店的,而她離婚后仍然在店里“打工”。所以,孔先生每月都會給她一些工資和提成。另外,二人離婚時,孔先生在財產分割上占了很大便宜,后來她有點后悔,孔先生也承諾給她一定補償。而孔先生支付的購房首付款,就是他給的經濟補償。“我為孔家付出了很多。”廖女士說,她剛嫁到孔家時,孔先生不但沒有財產,還背負巨額債務,后來,二人一起經營建材店,由于廖女士業務能力強,店里的生意主要是她做起來的。 法院判決 豪宅雙方共有 法院審理后查明,雖然房子登記在妻子名下,但購房款大多數都是孔先生支付的。除了首付款他付了75萬元之外,去年他又通過轉賬,一次就向開發商提前還款128000元。 另外,離婚之后,孔先生也多次向妻子的銀行賬戶匯款,最多的一次匯款額50000元,最少一次也匯款數千元,從購房后至打官司為止,他一共轉賬670565元。 近日,湖里區法院審理后采納了孔先生的大部分觀點,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房子應歸“夫妻雙方共有”。案件受理費14640元,也由被告廖女士負擔。 法官分析說,雖然房子登記在妻子名下,但首先,從支付首付款、償還貸款及裝修,大部分的錢都是孔先生支付的。其次,夫妻二人雖然辦理離婚手續,但仍然長期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至今。可見,購買訟爭房屋應是雙方的共同決定,雙方基于共同的購買意思表示,以共同出資方式購房,對房屋均享有財產權利,因此應屬于雙方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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