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現(xiàn)場清理出的煤氣罐 ▲“雙閥瓶”與“單閥瓶”不同 東南網9月27日訊(導報記者 呂寒偉)居民家中使用的大都是15公斤的煤氣罐,只有一個閥門,兩個閥門的煤氣罐,恐怕很多人還是第一次聽說。 9·19煤氣燃爆事故發(fā)生后,廈門市市政園林局已下發(fā)通知,嚴禁各燃氣經營企業(yè),向沒有安裝氣化設備和獨立氣化間的餐飲用戶,供應50公斤液化石油氣雙閥鋼瓶。連日來,廈門各家燃氣企業(yè)進行了排查和整改,流出去的“雙閥”鋼瓶被收回。 “雙閥瓶”大多用于工業(yè) 在燃氣業(yè)內,把既有液相閥又有氣相閥的50公斤鋼瓶,稱為“雙閥瓶或”“雙頭瓶”,把只有一個氣相閥的鋼瓶稱為“單閥瓶”或“單頭瓶”。在價格上,“雙閥瓶”還更貴,進價大概一個500元,“單閥瓶”則便宜二三十元。 可是,市場上為什么會有“雙閥瓶”這種瓶子設計? 多家燃氣公司的負責人解釋,市場上出現(xiàn)“雙閥瓶”,主要是為了供給工廠或大型餐飲業(yè)者使用,幾個鋼瓶組成一個供氣系統(tǒng),液化石油氣從液相管里導出,導進專門設置的“氣化間”,在氣化間里加熱以后,經過減壓、調壓,再進行供氣。 廈門華潤燃氣公司液化氣事業(yè)部的鄭副經理告訴導報記者,這么多年來,50公斤的“雙閥瓶”,他們一直沒有提供給餐飲業(yè)用戶使用,只提供給有獨立瓶組間、有氣化器的工廠。 她解釋,雖然專業(yè)人士知道液相閥不能直接接到減壓閥和膠管上,但對于普通市民來說,這太專業(yè)了,會搞混,他們一直有這個擔心和顧慮。 所有燃氣公司排查 燃氣公司對“雙閥瓶”的使用和管理,在9·19爆炸事故原因明了以后,成為市民關心的一個問題。為此,全市7家燃氣公司進行整改排查,導報記者昨天詢問了其中幾家公司。 廈門集順石油液化氣有限公司安全設備部的劉先生表示,目前他們已經排查了大部分用戶的“雙閥瓶”,除非用戶有氣化裝置,否則不提供;如果是要使用“雙閥瓶”的用戶,會把氣相閥鎖住;沒有氣化裝置的用戶,則更換成“單閥瓶”。 廈門市杏泰液化氣有限公司位于海滄東孚,負責人蘇先生介紹,他們平時很少用到“雙閥瓶”,數(shù)量只有三四十瓶,除非工廠、有的餐飲業(yè)者有特別的要求,否則不會提供。 主要在同安供氣的同安金裕盛液化氣有限公司負責人紀先生告訴導報記者,他們有200-300個“雙閥瓶”,99%提供給工廠;如果是商業(yè)用戶,他們的做法是將“雙閥瓶”里的液相閥換成氣相閥。 有25年歷史的廈門華達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其行政部負責人傅先生介紹,該公司50公斤的“雙閥瓶”幾乎沒有。 釋疑 為什么閥門關不上? 導報記者調查了解到,在爆炸發(fā)生前十幾分鐘,“家鄉(xiāng)瓦罐湯店”的老板,曾打電話給送氣工反映“煤氣罐閥門關不上”。 顯然,當時液化氣瓶的出口已經被錯接,把減壓閥和膠管接到了液相閥上,可是閥門為什么會關不上? 一位專家解釋,這可能是接錯以后,液態(tài)的石油氣迅速氣化,體積瞬間膨脹250倍,從液體到氣體的過程中,要大量吸收熱量,導致溫度急劇降低,減壓閥受不了,凍住了,所以關不上。“250倍是什么概念!不用說減壓閥受不了,膠管更受不了,最終膠管會爆開,非常危險。”專家說,連接液相閥的管必須是無縫的鋼管,接到正在加熱的“氣化間”里,經過減壓之后才能重新供氣,餐飲店里的膠管根本不行。 根據調查組調查,在錯接的情況下,減壓閥還安裝不到位,也就是說產生了漏氣。幾種情況綜合,這也正好解釋了為什么爆炸前幾秒鐘,很多人聞到了煤氣味。 最終,急劇膨脹氣化的石油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充斥在廚房這種相對封閉的空間里,遇火源后瞬間燃爆。 事件回顧 9月19日,導報記者提出三大疑問:是否“黑氣”?鋼瓶安全?操作不當? 9月20日,導報記者了解到,爆炸發(fā)生于一家瓦罐小吃店,爆炸前瓦罐店人員說煤氣罐閥門關不上。 9月21日,導報記者調查到,煤氣泄漏和燃爆點為“家鄉(xiāng)瓦罐店”,當天該小吃店更換煤氣罐,送氣工姓葉。 9月22日,調查組通報,爆炸地點確實為“家鄉(xiāng)瓦罐店”,事故為煤氣泄漏引起。 9月25日,調查組公布事故原因及責任認定,氣瓶安裝不當是直接原因。 律師說法 責任認定之后 賠償比例如何分配? “9·19”煤氣燃爆事故原因已經查明。“9·19”煤氣燃爆事故調查組前天召開會議,最終認定,“張愛琴小吃店”人員連接鋼瓶閥門不當,負直接責任。送氣工無證送氣,未幫用戶連接膠管,燃氣公司監(jiān)管不力,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這一責任認定出來后,受害者該如何索賠?賠償責任比例又該如何分配?昨日,針對這些問題,導報記者采訪了兩位律師。 1問:責任比例如何分配? 福建天象律師事務所徐長青律師認為,如果確系小吃店人員誤操作導致燃爆,則誤操作行為直接構成侵權,店主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同時,燃氣公司管理不力,致使送氣工葉某典換氣瓶時違反送氣管理規(guī)定不作為,致使本可避免的事故發(fā)生,燃氣公司也應承擔侵權責任。燃爆事故的發(fā)生,是這兩種侵權行為的間接結合導致,屬于多因一果,侵權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林敏輝律師說,如果按照調查組對事故的認定結論,小吃店店主可能需要承擔較大比例的責任,不過,具體的比例只能由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另外,送氣工如果屬于燃氣公司的工作人員,其責任應由燃氣公司承擔。 2問:受害者如何索賠? 徐長青律師說,店主夫妻死亡后,其近親屬仍可以向燃氣公司提出侵權索賠,但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如果“小吃店”人員有誤操作情形,則店主夫妻存在重大過失,其損害索賠額應扣除按照其過錯比例應由己方承擔的損失。 林敏輝律師說,如果店主需承擔一定賠償責任,那么,在店主已經死亡的情況下, 其他受害人可要求店主法定繼承人在繼承其遺產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3問:五死者同命同價嗎? 徐長青律師認為,本次事故中多人死亡,按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shù)額確定死亡賠償金。”所以,在同一事故中,也不應再區(qū)分農民或城市居民,如果其中一位死者的死亡賠償金標準較高,則其他死者即宜以該較高標準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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