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0月11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文 陶小莫/圖)“父債子還,兒子可以繼承遺產,當然也要承擔債務!”“人死債消,人都不在了,憑什么讓繼承人承擔債務?”法庭之上,雙方各執一詞。近日,湖里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因欠債自殺引發的官司。究竟是人死債消,還是父債子還?這一問題,成為雙方爭議焦點。 禍不單行 老板自殺妻兒成被告 小偉今年僅13歲,他還是一個小學生,卻在剛經歷喪父之痛后,又要面對近百萬元的債務官司。 今年3月14日,小偉的父親陳先生突然自殺,離開人世,留下年邁的父母和還未成年的小偉。 小偉媽媽說,丈夫陳先生生前是開酒店的,后來到外地投資,被人騙了很多錢,最后走投無路,無奈自殺。 人死不能復生,但死者生前留下的債務又該如何償還?據原告郭先生起訴說,小偉的父親生前向他借款94萬元。 郭先生是包工頭,而陳先生則是幾家連鎖酒店的老板,以前雙方合作多年,兩人也是多年好友。郭先生說,當初,陳老板委托他到幾家酒店施工,在施工期間,陳老板不僅沒有支付工程款,還陸續向他借款。 工程完工后,雙方于2012年年底進行結算,當時陳老板承認共欠款94萬元,還寫了借條,約定還款期限為兩個月。 然而,郭先生等到今年3月,一直沒有等到還款,卻突然驚聞對方自殺身亡。 焦點爭議 欠債自殺,家人要還嗎? 這場意外,讓陳家老小沉浸在悲傷中。郭先生也很同情,但是,他雖同情陳家,卻還是不得不上門討債。因為,94萬元欠款大部分是工人欠薪,他也扛不住工人頻頻上門討薪。 因此,陳老板死后,郭先生急了,他說,雖然好友死了,但巨額債務事關眾多工人欠薪,可不能就這么算了。 為此,近日,郭先生一紙訴狀,將陳老板的父母、妻子、兒子全部告上法庭,這四個人也都是陳老板的遺產繼承人。 郭先生起訴認為,這筆債務本來就是陳老板及其妻子的夫妻共同債務,因此,陳太太應承擔還款責任。此外,陳老板的父母和兒子,也應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但是,陳太太答辯說,丈夫在世時并沒有跟她提起這筆欠款,因此她并不知情。 陳先生的父母和兒子小偉也都辯解說,他們從來不知陳先生有這樣一筆欠款。另外,陳先生因為被人騙財,沒有留下任何財產,家人沒有繼承到財產,所以也無力還款。 近日,湖里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94萬元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求陳太太承擔還款責任,而陳先生的父母和兒子則要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法官說法 遺產繼承人,有還債義務 “欠債應當還錢。”法官分析說,由于這筆巨額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陳太太依法應承擔這筆欠款和利息的償還責任。 至于陳先生的兒子和父母該不該擔責,法官認為,根據《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由于陳先生已經死亡,因此,其法定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對上述債務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律師說法 人死了,債能消嗎? 債務人死亡,債務真的可以歸于消滅嗎?對此,福建冠德律師事務所主任龔曉洪律師說,債務人死亡且無遺產會導致債務的消滅,或者債務人死亡后遺產無人繼承,債的轉移是以繼承遺產為前提,如果不繼承遺產,也就不存在還款義務。但通常的情況是,人死了,多少還留有一點遺產。 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父債與兒子無關。按照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遺產應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但應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出部分,繼承人不負償還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說,“父債子還”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 不過,在我國,“欠債還錢”、“父債子還”是延續了數千年的傳統觀念。從情法通融的角度出發,《繼承法》還規定了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超出遺產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法律沒有限制。現實中,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還債,作為一種優良傳統,這種“父債子還”應予支持、提倡。 |
相關閱讀:
- [ 10-11]地方債新規或致萬億融資平臺債務剝離 風險降低
- [ 10-10]地方政府應對債務有擔當
- [ 09-30]為公司擔保 十余職員背數百萬債務
- [ 09-24]寧德市出臺辦法規范政府性債務管理
- [ 08-26]61歲鐘鎮濤再婚 妻子曾幫其承擔一半債務(圖)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