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一張落款日期為2013年1月10日的借條引發了一場官司,阿紅說當初自己借30萬元給阿毅,拖欠一年多都沒有歸還。阿毅說借條有假,“我當時被關在看守所怎么簽字借錢?”近日,思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 阿紅拿出一份借款合同,上面寫著阿毅借款30萬元,借款通過匯款方式匯入阿毅指定的賬戶人,戶名為姚某,并且承諾借款10天后還款。落款有阿毅的簽名還有日期。不過,阿毅以自己當時在看守所為由否認向阿紅借錢,還稱不認識合同里的姚某。 思明區法院審理發現,2013年7月9日,阿毅曾因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又15天。此前,在案件偵查的過程中,2012年12月26日阿毅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0日被逮捕羈押于看守所。 阿紅解釋,匯入姚某的賬戶是阿毅指定的,她并不認識姚某。當時阿毅確實在看守所,她托人傳遞、轉交合同,最終簽字、匯款。阿紅向法院申請筆跡鑒定,經過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認為合同中阿毅的簽名字樣與他的樣本字跡為同一人書寫。原本阿毅也同時申請對借款合同的形成時間進行鑒定,但后來又放棄了。 思明區法院認為,依據筆跡鑒定的結論,并且阿毅未能對借款合同系偽造提交相應的證據,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法院確定雙方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因此,法院判決阿毅應當向阿紅歸還借款30萬元,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利息。 【規定】 訴訟請求筆跡鑒定誰買單 2012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本案中,阿紅因申請鑒定筆跡花費了6100元,案件審理過程中,阿紅追加訴訟請求,即要求阿毅承擔該筆費用。思明區法院的判決支持了阿紅的訴求。 據了解,筆跡鑒定不僅能檢驗正常筆跡,還可以檢驗書寫條件變化筆跡、故意偽裝筆跡、摹仿筆跡和繪畫筆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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