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文/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楊長平)昨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實施,個人隱私禁止“人肉”曝光,自媒體轉載存在過錯將擔責,網站也可能構成侵權。這些方面的規定成為各大媒體關注的焦點。記者從廈門法院了解到,在司法解釋出臺前,廈門已有類似的訴訟案件,判決結果體現的精神與此次的司法解釋不謀而合。 【曝光他人擔責任】 案例1 付了8萬元后車主失聯,他怒而上網曝光車主信息 小池(化名)買了一輛二手車,付款后車主和車竟一同消失。于是,小池上網曝光車主的信息。今年1月份,車主把小池告上法院。 事情緣于2011年7月,小池把8萬多元轉賬給阿然(化名),向阿然購買一輛二手車,雙方簽了一份轉讓協議,約定一周內交付并辦理過戶手續。阿然說,她因為忙未及時辦理手續,小池就在網上發帖,稱她是“無恥之女人”、“騙子”,還把她的電話、單位和照片等信息全部放在網上,導致身邊的朋友對她產生誤解,她也因此丟了工作。后來,車子交接了,帖子卻沒刪除,阿然憤而選擇起訴,要求小池賠償精神撫慰金及公證費等。 小池反駁說,自從簽了協議后,他一個多月時間聯系不上阿然,于是才上網發帖。帖子的內容都是事實,沒有夸大和捏造。而且正是因為發帖,阿然才現身,車子得以交付。目前,網帖已刪除。 小池還請來阿然的前男友出庭作證。阿然的前男友說,他和阿然交往時,曾把錢借給阿然,他要求阿然寫欠條,不料阿然卻換了聯系方式,兩人因此分手。 他偶然看到小池的帖子,遂與小池取得聯系,幫助尋找阿然,最終通過故意刮擦阿然的車,才迫使阿然出現。 【判決】 賠償車主精神撫慰金和公證費 思明區法院審理認為,小池在網上發布的內容不僅公布了阿然的個人信息,還使用了侮辱性的語言,在一定范圍內對阿然的聲譽產生了不良的影響。小池雖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通過在網絡上披露個人信息、發起人肉搜索的方式要求阿然履行合同義務,且在取得所購車輛后長時間未刪除,實屬不當。最終,法院認定小池的行為構成對阿然名譽權的侵害,判決小池賠償阿然精神撫慰金1000元,以及阿然為保留證據的公證費用2900元。 【被人曝光獲賠償】 案例2 前老板自曝與她有染,她被當“小三”遭毆打 2006年,麗麗大學畢業,進入陳永(化名)的公司上班。兩年后,在陳永的介紹下,麗麗跳槽。然而,麗麗和陳永的關系還是令陳永的妻子起了疑心。自2012年5月起,麗麗就經常收到陌生號碼發來的短信,稱她是“小三”、“婊子”、“妓女”。后來,陳永在公司的QQ群上透露了麗麗的個人信息,還表示自己與麗麗有染,說麗麗以懷孕為由向他索要20萬元。隨后,陳永的妻子帶人到麗麗的單位,打砸她的辦公室,麗麗因此受了傷。 在法庭上,麗麗否認和陳永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她認為陳永及其妻子的行為已經侵害了她的名譽權,要求夫妻登報道歉,并賠償財產損失2萬余元、人身損害1300余元,以及10萬元的精神損失。 但陳永說,因為他轉賬給麗麗20萬元,在妻子質問,他才承認有婚外情。陳永和妻子都表示,QQ群里發布的內容都是事實,能讓身邊的人認識到麗麗的另一面。麗麗解釋說,20萬元是投資回報,以及幫忙陳永打點關系時的花費。思明區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陳永以借貸糾紛為由另案起訴麗麗,要求麗麗歸還這筆20萬元的款項,陳永的說辭前后不一致,法院不予采納。 【判決】 前老板夫妻登報道歉 賠償人身和精神損失 法院認為,陳永夫婦散布對麗麗有損的內容,并且邀人到麗麗的辦公場所圍攻毆打,主觀上有故意對麗麗進行名譽損害的動機,客觀上實施了侵害原告名譽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且陳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二人的關系。最終,法院判決陳永夫婦應當停止侵害,在報刊上公開向麗麗道歉,并賠償1300余元的人身損害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遭人誹謗沒結果】 案例3 約女生喝杯咖啡 他在網上成了“慣犯” 和女生吃頓飯,隔天網上的帖子就指名道姓說他在檸檬水里“下藥”,給他戴上“慣犯”的帽子,小俊覺得冤死了。 2011年9月,小俊和小芳(均化名)偶然結識,之后相約到一家咖啡廳。小芳喝了杯檸檬水就借口離開了。次日,兩個知名論壇上就出現了題名為《廈門慣犯!!!為了保障您的人身安全,女生們請務必引起重視》的帖子,公布了小俊的姓名、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稱小俊在檸檬水里“下藥”。小俊說,他因此接到莫名的騷擾電話,同學和同事對他產生了負面的看法,精神上受到了傷害。小俊認為,不僅小芳應承擔責任,兩家網站沒有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也應連帶賠償。 但小芳說,論壇的注冊用戶并不是她,她只是回家后向朋友談論了當天的情形,也并未指使他人發帖。另外,帖子里所說的都是事實,目的是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視,注意防范。 兩家網站則表示,該帖的內容與時政、色情無關,任何一家網站的系統均無法識別其侵權,而且在收到小俊的舉報后已經及時刪除了帖子,已經盡到網絡運營商應有的義務。 【判決】 發帖人難以確定 網站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查明,小俊并無犯罪記錄,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在檸檬水中“下藥”,因此網帖內容明顯屬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構成對原告的誹謗,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 但真正的侵權人是誰呢?法院認為,小俊依據網帖的內容推斷小芳是發帖人,除此之外并無其他證據,而小芳抗辯的理由也存在合理性,在兩個網名的使用人無法確定的情況下,不宜做推定。另一方面,兩家網站作為專業性論壇網站運營商,每天都有大量的網帖要發布,要求其管理人員對每篇網帖的真實性和是否違法進行一一審查,顯然不盡合理。同時,網站管理者僅有對網帖進行一般性審查的義務,本案中的網帖未有明顯禁止性語言,通過了網站文字過濾系統得以發布,并且在接到舉報后,及時屏蔽、刪除,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和隱私權的直接侵權。 【記者調查】 網站所謂“及時刪除” 沒有具體量化 昨日,記者登錄廈門小魚網、廈門小豬網、貓撲、天涯等多個網絡論壇,發現這些網站均有相關的法律聲明,在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已經意識到其中可能發生的侵權問題和法律風險,因此做了詳細的規定。除了禁止發布侵害他人隱私、騷擾、中傷等信息,還承諾發現用戶侵害他人的事實后,將在不通知用戶的情況下及時刪除,并提供了相應的舉報方式。 法官告訴記者,大型網站論壇每日的帖子量多得令人難以想象,帶有明顯辱罵的語言可能會被系統過濾掉,但大量的內容仍需人工進行篩查,對“及時”的概念法律上沒有一個準確的界定。記者發現,目前有的網站規定為3個工作日內,有的則沒有具體量化。 【司法解釋】 公開哪些信息 屬于侵犯隱私 根據新實施的司法解釋,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該項條款還專門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圍內的合法公開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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