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歲的小晨(化名)在幼兒園摔斷了手,園方聲稱是意外,但一審法院認定有人為疏漏。不服判決,園方提出上訴。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幼兒園應(yīng)承擔責任,賠償小晨八萬多元。 廈門日報訊(文/記者 譚欣妮 通訊員 湖法宣) 事件還原 幼兒園內(nèi)摔傷右臂 男童成十級傷殘 去年1月21日下午快放學的時候,小晨的班主任陳老師向孩子們宣布了家訪的消息,當時在場的還有另一位老師和生活阿姨。小晨特別高興,他跑向講臺大聲邀請老師,被要求回到座位后一下子爬上了板凳,蹦蹦跳跳地扭了起來。沒想到突然他一腳踏空,摔到了地上,抱著右手直呼好痛。老師們馬上把他送往醫(yī)院,經(jīng)診斷,小晨右手臂肱骨外側(cè)髁骨折。隔了幾天,小晨爸媽又連著帶他去醫(yī)院拍片復查兩次。由于當時年關(guān)將近,在詢問了醫(yī)生后,夫妻倆把小晨帶回老家過年。 到了5月份,小晨的胳膊雖然能動了,但稍一彎曲就喊疼。爸媽覺得情況不對,就帶他做了傷殘鑒定。結(jié)果顯示,小晨是十級傷殘,護理期少說也得六十天。小晨爸媽氣憤之余,把幼兒園告上了法庭,索賠包括殘疾賠償金在內(nèi)的損失共84552元。 園方態(tài)度 受傷純屬意外 家長也有責任 園方在庭上辯稱,整件事情是個“意外”。園方說,孩子受傷,大家都很難過,但根據(jù)《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侵權(quán)責任法》,像小晨這樣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如能證明盡了教育管理職責,就無須承擔責任。 幼兒園方面表示,每個班級都配備了兩名教師和一名生活阿姨,這完全符合國家機關(guān)核定的安全標準。此外,小晨本身性格好動,摔傷是因為自身原因,純屬意外。園方強調(diào),為了保障安全,凳子的高度本來就只有25厘米,在場有三個成年人在看護孩子,誰都沒想到小晨會突然爬上凳子手舞足蹈,還掉了下來。幼兒園方面還認為,小晨父母也有一定責任,孩子手受傷了,還帶他回老家,錯過了最佳醫(yī)療期。 法官說法 老師無教師資格 幼兒園就有過錯 針對園方的說辭,一審湖里區(qū)人民法院認定,幼兒園并沒有盡到教育管理的職責,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一審法官認為,兩名老師在案發(fā)時壓根沒有取得教師資格,與園方聲稱的“教師配備”相差甚遠。單從這一點來說,就足以證明幼兒園存在過錯。再者,小晨對家訪表現(xiàn)得如此興奮,手舞足蹈,大人們卻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并加以制止,即使兩個老師有教育資格,也存在疏忽。至于園方對小晨父母沒有照顧好孩子的質(zhì)疑,并未加以佐證,所以該抗辯并不成立。 據(jù)此,湖里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幼兒園敗訴,賠償包括殘疾賠償金在內(nèi)的損失共80552元。幼兒園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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