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老板:怕哄搶才關門 一名供應商介紹,超市老板姓李,是個30多歲的女子,江西人。 昨日下午,一名供應商現場給老板打電話,電話通了但無人接聽。 傍晚6點,導報記者撥通了李女士的電話。她說,怕供應商哄搶物品才關閉店門,“我現在沒空,手頭有很多事情要處理,我也在積極應對此事”。 深入調查 兩年來店面多次換商家 該路段屬于密集居民生活區,方圓一兩公里之內,這家超市屬于規模比較大的。 導報記者向周邊住戶了解到,此前2年,這里經營了一家火鍋店,但半年就倒閉轉讓了;后來,又被別人承包改建為生鮮活魚的餐廳;再后來,餐廳的名字及門店又換了一輪,但也沒撐多久就關門了。直至被這家超市的老板接手,可謂數易商戶。 一受訪住戶說,超市開業最初,無論是日用品還是生鮮果蔬,商品還算品種齊全,也推出不少優惠活動,一時間顯得很有人氣。不過,不足百米遠處的東方明珠小區大門前,也有一家大型生鮮超市,且有多家小型便利店,再加上上述競爭對手經營時間較為長久,競爭壓力不小。 有人說,可能是受困于店面實體太大,店租壓力不小,一兩個月前,超市就在店門前擺放“隆重招商”的展板,意在縮減自身店面,接納合作商家進駐以便分擔經營壓力,但遺憾的是,始終挺不過這一關。 律師說法 實際經營者應承擔清償責任 福建理海律師事務所梁瑛律師說:經查詢,“樂鄰居社區生活超市”并非登記在冊的個體工商戶名稱。 根據供應商提供的信息,均反映有看過該超市持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目前無法確認各供應商持有的供貨或結算證明材料上的實際經營人是否為營業執照上登記的負責人(戶主),但這不影響各供應商與該個體工商戶之間買賣合同的有效性。 對供應商來說,可以憑借與超市經營者之間簽訂的供貨協議或者憑借對方簽字確認的對賬單、送貨單、結算單等證明合同實際履行的證據,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維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對于個體工商戶對外產生的債務,實際經營者理應承擔清償責任。 對于業主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根據《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試行)》第43條,“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因此,被拖欠貨款的供應商應合力落實該超市的實際經營者、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以及其夫或妻的信息,以便擴大適格被告范圍,以便通過民事訴訟增加獲償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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