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文/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湖法宣)陳先生遭遇經濟困境找上高利貸,黃先生好心幫他做擔保,將公司的轎車和5輛牽引車做抵押,簽訂《車輛買賣合同》,幫陳先生擔保了60萬元,可最后陳先生還不起錢,黃先生還被告上法院,要求將這6輛車過戶。 湖里區法院近日審理了這起車輛買賣糾紛,但法官從一些證據上發現背后是因高利貸引發的糾紛,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合同無效,放高利貸一方敗訴,昨日敗訴方提交了上訴狀。 1 好朋友還不起錢 擔保人被訴至法院 陳先生是一家電器公司的老板,因為公司經營急需資金周轉,他向阿國(化名)借250萬元高利貸,約定月利率4%。其中阿國提出需要有擔保人和擔保財產,陳先生向好友黃先生求助。 2013年7月,黃先生答應為好友擔保其中的60萬,兩人在阿國的建議下,簽了多份財產轉讓合同,其中包括一份《車輛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黃先生將名下的轎車及公司的5輛牽引車以60萬元的價格賣給阿方(化名),9月5日必須過戶。 7月9日當天,阿國轉賬60萬元給阿方,阿方又把這60萬元轉賬給黃先生,以證明已經支付了購車款。7月10日,黃先生再把60萬元轉賬給另外一人,然后該人又將錢轉賬給阿國。這筆錢的流轉過程,都是阿國授意的。 結果到了還款的期限,陳先生沒辦法還錢,而黃先生也無力替他償還,阿國幾次催討不成。阿方作為車輛的“買主”就向湖里區法院起訴黃先生,要求他將小轎車和牽引車過戶,訴訟中他對借款一事只字未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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