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訊(文/記者 彭菲 通訊員 湖法宣)陳先生遭遇經濟困境找上高利貸,黃先生好心幫他做擔保,將公司的轎車和5輛牽引車做抵押,簽訂《車輛買賣合同》,幫陳先生擔保了60萬元,可最后陳先生還不起錢,黃先生還被告上法院,要求將這6輛車過戶。 湖里區法院近日審理了這起車輛買賣糾紛,但法官從一些證據上發現背后是因高利貸引發的糾紛,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合同無效,放高利貸一方敗訴,昨日敗訴方提交了上訴狀。 1 好朋友還不起錢 擔保人被訴至法院 陳先生是一家電器公司的老板,因為公司經營急需資金周轉,他向阿國(化名)借250萬元高利貸,約定月利率4%。其中阿國提出需要有擔保人和擔保財產,陳先生向好友黃先生求助。 2013年7月,黃先生答應為好友擔保其中的60萬,兩人在阿國的建議下,簽了多份財產轉讓合同,其中包括一份《車輛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黃先生將名下的轎車及公司的5輛牽引車以60萬元的價格賣給阿方(化名),9月5日必須過戶。 7月9日當天,阿國轉賬60萬元給阿方,阿方又把這60萬元轉賬給黃先生,以證明已經支付了購車款。7月10日,黃先生再把60萬元轉賬給另外一人,然后該人又將錢轉賬給阿國。這筆錢的流轉過程,都是阿國授意的。 結果到了還款的期限,陳先生沒辦法還錢,而黃先生也無力替他償還,阿國幾次催討不成。阿方作為車輛的“買主”就向湖里區法院起訴黃先生,要求他將小轎車和牽引車過戶,訴訟中他對借款一事只字未提。 2 借據露出高利貸事實 轉賬記錄佐證假合同 黃先生認為,這份涉車合同根本就是假的,因為當初借錢時阿國承諾,只要陳先生能按真實的借款合同約定付息至結清本息,就遵守了高利貸行業的潛規則,阿國也決不就虛假的買賣合同走司法程序,并且到時歸還買賣合同原件。 為此黃先生提交了一份陳先生與阿國簽的借款借據,上面顯示“借款25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9日至2013年9月10日止,月利率4%,每月利息在每月9日前付清”的字樣。 除此之外,法院還調查了相關人員的轉賬記錄,從中發現了這筆兜轉多次的60萬元款項。經法院核實,這筆“購車款”最初來自于阿國,四次兜轉后又回到阿國賬戶里。也就是說,阿方并未實際支付“購車款”,黃先生也并未實際收到“購車款”。 而且法院還發現,阿國也已在漳州另案起訴陳先生,要求他清償所借的250萬元本息。 3 車輛轉讓非真實意思 雙方不存在買賣關系 湖里區法院根據上述事實認定,本案系名為買賣合同,實為民間借貸的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雖簽訂了買賣合同,但實質系黃先生以自己所有的車輛作為借款的擔保?!盾囕v轉讓合同》并非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之間不存在真實的買賣合同關系。阿方的訴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被一審法院駁回。 辦案法官告訴記者,近年來民間借貸出現了以虛假的房屋、土地、車輛買賣合同作為擔保的情形。由于雙方當事人簽訂了書面合同,甚至表面上履行了合同付款義務,迷惑性很強,但一旦查明事實,法院對于虛假的合同關系不會予以認定和保護。法官建議市民,借貸時還是要通過合法的程序辦理抵押擔保手續。 延伸閱讀 委托公證擔保房產,風險更大 記者從法院了解到,除了車子之外,高利貸人員還瞄準了借貸者的房產,即在借款的同時辦理房產委托公證,把房產買賣事項授權給借貸方,一旦后者無力償還,出借方就起訴要求以房產抵債。 法官告訴記者,這也不是合法的擔保,而且法律風險更大,作了委托公證,出借方隨時可以賣房,甚至壓低價格出售,不像本案中還有錢款轉賬的記錄用以證明合同的虛假,一旦欠債還不起錢,借貸方隨時可能無家可歸。而借貸方想要證明房產委托公證并非自己真實的意思是很難的,但是如果房子出售的價格很明顯的被壓低,可以以“顯失公平”為由起訴,維護自己的權益。 但法官同時表示,什么程度達到“顯失公平”,司法解釋有相應的規定,買賣畢竟是市場行為,假如沒有達到“顯失公平”,法院一般也不會對判決進行調整,但對借貸方來說仍然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因此風險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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