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記者 譚欣妮 通訊員湖法宣)雖說簽了合同,但賣方?jīng)]交車,買方也沒付錢——60萬元的“買車款”,在四個人的賬戶間轉(zhuǎn)手四次,最后回到買方的口袋里。原來,這是掛著“買賣合同”的羊頭,賣著“高利貸抵押”的狗肉。湖里區(qū)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決,認定買賣雙方不存在合同關(guān)系。 這奇怪的買賣合同,還得從去年7月的一筆高利貸說起。為了搞投資,阿強(化名)和小陳(化名)向張哥(化名)借了250萬,簽了兩個月的《借款依據(jù)》,約定每月要交4%的利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這樣的利率已經(jīng)構(gòu)成高利貸。 光有借款合同不夠,張哥要求小陳用六輛車做個擔保,不過不能用擔保或抵押的名義,而是要把車“賣”給張哥指定的第三人阿忠。張哥告訴兩人,車不用交,只要按期還錢,就把賣車合同還給他們。 簽賣車合同那天上午10點,張哥把60萬元打給了阿忠,阿忠又轉(zhuǎn)到了小陳賬上;接著小陳又把錢給了朋友黃某;上午11點30分,黃某把60萬打回給張哥。從表面上看,阿忠的確付了60萬購車款,實際上,錢是張哥出的,最后也回到了他手里。 后來,阿強和小陳沒有按期還款,張哥就委托阿忠把兩人告上法庭,要求小陳交車,并過戶六輛車的所有權(quán)。 法官認為,這起案件里所謂的合同糾紛,實際上是民間借貸糾紛,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其實是小陳以自家車輛提供的擔保。所以,合同并非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他們之間也就不存在真實的買賣合同關(guān)系。近日,湖里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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