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有轉賬憑證 當心有借無還 借錢給親友,一定要讓對方打欠條,否則你極有可能要不回欠款。你有欠條?那也不保險,本期法眼的幾位事主都有轉賬憑證,但到了法院,其中兩人的卻無法被認定是借款,這是怎么回事呢? 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 同法)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過,因為各種原因,借條經常會“缺席”。在借貸關系難以認定的情況下,借出去的錢可能就同潑出去的水一樣一去難返。于是,銀行轉賬憑證成了借款人眼中的“救命”稻草。不過,記者從同安法院了解到,事實上,這棵稻草卻不一定能“救命”。 案例 只有轉賬記錄 被告否認借款 因原告不能提供借款合同等證據,訴訟請求被駁回 阿名和阿玲曾是夫妻,2004年兩人離婚。2012年,雙方關系惡化。不過,近日,阿玲及其父親卻被阿名的表兄弟阿力告上了法庭。阿力要求阿玲償還20萬元借款及利息。 阿力稱,2011年6月22日,阿玲因資金周轉要向其借款2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利息每月為3%,由阿玲父親對該借款進行擔保。當天,阿力將借款扣除利息后把16.4萬元分兩次轉至阿玲父親名下的賬戶里。之后,阿玲每月支付利息6000元至2012年9月4日。之后,阿玲未再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阿力提供了以上款項的銀行轉賬憑證。 不過,對于借款一事,阿玲表示該事實并不存在。至于阿力轉賬至阿玲父親賬戶一事,阿玲父親表示不知情,因為當時該銀行卡由阿玲前夫阿名持有使用,故實際借款人應該是阿名。阿玲之所以向阿力賬戶轉賬是應阿名的要求幫其還款,并非支付利息。 法院判決: 經同安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阿力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阿力應當舉證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款的合意,且借款關系依法生效,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阿玲否認其向阿力借款,阿力未能提交借款合同、借條等直接證明借款合同關系的證據。阿力所提交的轉賬記錄僅能證明雙方有資金往來,并不能證明該筆款項發生的基礎法律關系。 2借錢還是出資沒證據說不清 由于證據不充足,原告阿木的請求法院不予采信 案例 2012年,阿更因資金需要多次向阿木借款,阿木分別于2012年10月22日、2012年11月2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分別向阿更支付借款人民幣30萬元及6萬元。不過,雙方沒有形成書面借款合同或借條。此后,阿木多次向阿更催討,阿更卻拒不還款,兩人最終對簿公堂。 原告阿木稱,阿更因資金需要多次向其借款,他曾兩次向阿更轉賬共計36萬元。阿木請求判令,被告償還36萬元及利息。阿木提供了銀行轉賬憑證。 不過,關于借款一說,阿更一口否定。阿更稱,雙方不存在借款合同關系,其未曾向原告借款。 法院查明,2012年9月,阿木曾向阿更出具《承諾書》,表示愿同阿更及第三人共同經營酒店,將出資100萬元。就此,阿更認為,36萬元是阿木履行《承諾書》所述出資義務。 法院判決: 經同安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阿木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同安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借款合同關系,所涉轉賬款項是否是借款本金。 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原告在訴訟中僅提交了其向阿更轉賬360000元的銀行卡交易明細,但對于其主張的雙方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及該轉款行為是履行出借人本金交付義務的主張,均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加以證明。此外,阿更否認借款一事,并提交《承諾書》等反駁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其他法律關系。故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36萬元,證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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