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借完錢不認賬 竟還稱是還款 小梅出具了錄音和轉賬憑證,被法院采信 案例 2013年7月9日,小梅通過銀行向朋友阿成轉賬50000元。因阿成遲遲不歸還這50000元及利息,朋友反目,小梅把阿成阿云夫妻倆一并告上了法庭。 小梅稱,2013年7月9日,阿成以急需資金為由向其借款50000元,承諾6個月后歸還,雙方約定月息為2%。此后,阿成遲遲沒有出具《借條》。 6個月過去后,阿成還未償還本金和利息。小梅認為,阿云是阿成的配偶,應當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小梅提供了銀行轉賬憑證及雙方通話錄音。 阿成辯稱,其沒有欠小梅的錢,沒有欠條,隨便以一張轉賬憑證就說他欠小梅錢是不合理的。阿成稱其確實收到過小梅轉來的50000元,但因其之前曾借款給小梅,這50000元是小梅用來還款的。而且,錄音里沒有明確借款多少,何時借款。 法院判決: 經同安法院判決,阿成、阿云應共同償還小梅借款人民幣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 法官說法: 原告小梅向被告阿成轉賬50000元,該事實有小梅提交的《建設銀行轉賬憑證》、阿成的確認等作為證據,事實充分,足以認定。 阿成提出該筆轉賬系小梅用于還款的主張,因其未能提交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法院不予認可。 小梅主張該筆款項系阿成向其借款的主張,因其出示的《建設銀行轉賬憑證》、錄音資料等證據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法院對小梅主張被告還款予以確認。法院認為,合法的債權應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 關于利息,雙方只是口頭約定并無證據證明,因此利息應從起訴之日起算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 借款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且阿云未提交證據證明該債務屬于阿成個人債務或該債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故阿云和阿成應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只有銀行轉賬單很難認定是借貸 同安法院法官介紹,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承擔不利后果。 根據《合同法》,出借人要主張還款付息,就必須舉證證明當事人之間確實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事實,并具備相關借貸關系構成要素。 由于銀行轉賬是事實行為,可以基于買賣、借貸、股權轉讓等諸多法律關系而產生。轉賬記錄僅能證明雙方有資金往來,并不能證明該筆款項發生的基礎法律關系。所以,僅憑銀行轉賬單很難認定借貸關系。 借錢給他人最好簽協議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很多時候習慣借錢找親戚朋友,不愿找銀行。常言好借好還,再借不難。但是,無論關系親疏,出借款項最好還是要求對方出具借條,以免留下后患,最終親朋好友反目,錢也難以要回。 借條、借款協議等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因此,建議借貸雙方最好簽訂正式的書面協議,依法全面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妥善保管書面協議,以便在日后發生糾紛時有所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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