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有轉賬憑證 當心有借無還 借錢給親友,一定要讓對方打欠條,否則你極有可能要不回欠款。你有欠條?那也不保險,本期法眼的幾位事主都有轉賬憑證,但到了法院,其中兩人的卻無法被認定是借款,這是怎么回事呢? 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 同法)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過,因為各種原因,借條經常會“缺席”。在借貸關系難以認定的情況下,借出去的錢可能就同潑出去的水一樣一去難返。于是,銀行轉賬憑證成了借款人眼中的“救命”稻草。不過,記者從同安法院了解到,事實上,這棵稻草卻不一定能“救命”。 案例 只有轉賬記錄 被告否認借款 因原告不能提供借款合同等證據,訴訟請求被駁回 阿名和阿玲曾是夫妻,2004年兩人離婚。2012年,雙方關系惡化。不過,近日,阿玲及其父親卻被阿名的表兄弟阿力告上了法庭。阿力要求阿玲償還20萬元借款及利息。 阿力稱,2011年6月22日,阿玲因資金周轉要向其借款2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利息每月為3%,由阿玲父親對該借款進行擔保。當天,阿力將借款扣除利息后把16.4萬元分兩次轉至阿玲父親名下的賬戶里。之后,阿玲每月支付利息6000元至2012年9月4日。之后,阿玲未再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阿力提供了以上款項的銀行轉賬憑證。 不過,對于借款一事,阿玲表示該事實并不存在。至于阿力轉賬至阿玲父親賬戶一事,阿玲父親表示不知情,因為當時該銀行卡由阿玲前夫阿名持有使用,故實際借款人應該是阿名。阿玲之所以向阿力賬戶轉賬是應阿名的要求幫其還款,并非支付利息。 法院判決: 經同安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阿力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阿力應當舉證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款的合意,且借款關系依法生效,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阿玲否認其向阿力借款,阿力未能提交借款合同、借條等直接證明借款合同關系的證據。阿力所提交的轉賬記錄僅能證明雙方有資金往來,并不能證明該筆款項發生的基礎法律關系。 2借錢還是出資沒證據說不清 由于證據不充足,原告阿木的請求法院不予采信 案例 2012年,阿更因資金需要多次向阿木借款,阿木分別于2012年10月22日、2012年11月2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分別向阿更支付借款人民幣30萬元及6萬元。不過,雙方沒有形成書面借款合同或借條。此后,阿木多次向阿更催討,阿更卻拒不還款,兩人最終對簿公堂。 原告阿木稱,阿更因資金需要多次向其借款,他曾兩次向阿更轉賬共計36萬元。阿木請求判令,被告償還36萬元及利息。阿木提供了銀行轉賬憑證。 不過,關于借款一說,阿更一口否定。阿更稱,雙方不存在借款合同關系,其未曾向原告借款。 法院查明,2012年9月,阿木曾向阿更出具《承諾書》,表示愿同阿更及第三人共同經營酒店,將出資100萬元。就此,阿更認為,36萬元是阿木履行《承諾書》所述出資義務。 法院判決: 經同安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阿木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同安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借款合同關系,所涉轉賬款項是否是借款本金。 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原告在訴訟中僅提交了其向阿更轉賬360000元的銀行卡交易明細,但對于其主張的雙方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及該轉款行為是履行出借人本金交付義務的主張,均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加以證明。此外,阿更否認借款一事,并提交《承諾書》等反駁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其他法律關系。故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36萬元,證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3借完錢不認賬 竟還稱是還款 小梅出具了錄音和轉賬憑證,被法院采信 案例 2013年7月9日,小梅通過銀行向朋友阿成轉賬50000元。因阿成遲遲不歸還這50000元及利息,朋友反目,小梅把阿成阿云夫妻倆一并告上了法庭。 小梅稱,2013年7月9日,阿成以急需資金為由向其借款50000元,承諾6個月后歸還,雙方約定月息為2%。此后,阿成遲遲沒有出具《借條》。 6個月過去后,阿成還未償還本金和利息。小梅認為,阿云是阿成的配偶,應當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小梅提供了銀行轉賬憑證及雙方通話錄音。 阿成辯稱,其沒有欠小梅的錢,沒有欠條,隨便以一張轉賬憑證就說他欠小梅錢是不合理的。阿成稱其確實收到過小梅轉來的50000元,但因其之前曾借款給小梅,這50000元是小梅用來還款的。而且,錄音里沒有明確借款多少,何時借款。 法院判決: 經同安法院判決,阿成、阿云應共同償還小梅借款人民幣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 法官說法: 原告小梅向被告阿成轉賬50000元,該事實有小梅提交的《建設銀行轉賬憑證》、阿成的確認等作為證據,事實充分,足以認定。 阿成提出該筆轉賬系小梅用于還款的主張,因其未能提交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法院不予認可。 小梅主張該筆款項系阿成向其借款的主張,因其出示的《建設銀行轉賬憑證》、錄音資料等證據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法院對小梅主張被告還款予以確認。法院認為,合法的債權應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 關于利息,雙方只是口頭約定并無證據證明,因此利息應從起訴之日起算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 借款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且阿云未提交證據證明該債務屬于阿成個人債務或該債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故阿云和阿成應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只有銀行轉賬單很難認定是借貸 同安法院法官介紹,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承擔不利后果。 根據《合同法》,出借人要主張還款付息,就必須舉證證明當事人之間確實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事實,并具備相關借貸關系構成要素。 由于銀行轉賬是事實行為,可以基于買賣、借貸、股權轉讓等諸多法律關系而產生。轉賬記錄僅能證明雙方有資金往來,并不能證明該筆款項發生的基礎法律關系。所以,僅憑銀行轉賬單很難認定借貸關系。 借錢給他人最好簽協議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很多時候習慣借錢找親戚朋友,不愿找銀行。常言好借好還,再借不難。但是,無論關系親疏,出借款項最好還是要求對方出具借條,以免留下后患,最終親朋好友反目,錢也難以要回。 借條、借款協議等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因此,建議借貸雙方最好簽訂正式的書面協議,依法全面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并妥善保管書面協議,以便在日后發生糾紛時有所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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