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家庭若結清了貸款余額,購買第二套自住房時就能享受首套貸款政策 低收入家庭職工從本月起,可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物業服務費 【貸款門檻降低】 1、繳存時間縮短了一半 職工連續足額繳存6個月,且公積金賬戶余額不少于最近6個月的繳存額,即可申請公積金貸款,比之舊規定,時間足足縮短了一半。 2、異地繳存公積金也被承認 若職工曾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在廈門市繳存不滿6個月,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并計算。 【套數認定“松綁”】 1、第二套房可享首套政策 職工家庭若結清了貸款余額,購買第二套自住房時就能享受首套貸款政策。 2、第三套房不能公積金貸款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職工家庭發放公積金貸款。 廈門日報訊(記者 張明蕾)10月10日,住建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了《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10月13日,福建省住建廳下發《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兩份文件關于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提取方面的新政,如今在廈門正式落地。記者昨日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廈門低收入家庭職工從11月1日起,可提取公積金支付物業服務費,而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新政將從11月3日起開始執行。 【公積金貸款】 首套貸款政策有哪些優惠? 首套貸款政策以套型面積90平方米為界,分為兩類。套型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貸款利率按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執行。二套貸款政策為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貸款利率按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的1.1倍執行。 【申請條件和套數認定標準一并變更】 連續足額繳存6個月 即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按照原規定,申請貸款時,職工需連續12個月在本市按月足額繳存公積金,并保留12個月繳存余額。如今則只需在廈門連續足額繳存6個月(含)以上,且公積金賬戶余額不少于最近6個月的繳存額,時間足足縮短了一半。 同時,異地繳存也被承認。若繳存職工曾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在廈門市繳存不滿6個月,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并計算。也就是說,若合并計算的時間在6個月(含)以上,那么職工就可以在廈門申請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結清住房貸款 二套可執行首套標準 “認房又認貸”(即是否首套房,要看家庭名下是否有房產,是否有過房貸記錄,兩個條件有其中任何一項即不能算作首套房)的認定標準在廈門將正式成為歷史,職工家庭購買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房時,套數認定標準調整為“認房又認未結清的住房貸款筆數”。具體來說,職工家庭若結清了貸款余額就執行首套貸款政策。 據了解,所謂結清了貸款余額并不單指借款人自身,而是指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內的職工家庭成員。查驗貸款記錄時,也不僅憑銀行數據,而是包括廈門市國土房產測繪檔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廈門市城鎮房屋權屬登記查詢結果表》中體現的本市住房套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數據(即“征信記錄”)中體現的未結清貸款筆數。若二者體現的職工家庭擁有的房屋為同一套住房的,不重復計算。需要注意的是,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職工家庭發放公積金貸款。 【公積金提取】 提取公積金帶哪些證明?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支付物業服務費時,應提交身份證、區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認定證明、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或土地房屋權證、物業服務費支付憑證。提取人為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的配偶,還應提交夫妻關系證明。 【公積金可用于交物業費繳房租裝電梯】 新變化 公積金支付物業費 每年申請提取一次 從11月1日起,廈門低收入家庭職工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物業服務費。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標準,按市民政局等14個部門聯合印發的《廈門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辦法》執行。要用公積金支付物業費,當然不能隨心所欲。根據新提取政策規定,廈門低收入家庭職工在本市承租保障性住房或名下擁有住房(含獨立產權和共有產權)的,可每年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物業服務費。 職工申請公積金支付物業費,應帶齊材料。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后,職工如需將提取金額轉入本市同名銀行卡的,在提供本人銀行卡后,公積金中心會通過電子授權指令,將審核提取的金額直接轉賬到職工本市同名銀行卡上,職工不需到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老規定 用公積金交房租 廈門早已執行 據悉,省住建廳文件中規定的職工可提取公積金支付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出資費用,及無房職工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超出家庭收入規定比例的房租,廈門已經執行。早在2012年12月和2003年11月,廈門就已經允許上述兩種情形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目前,廈門已有349位無房職工申請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超出家庭收入規定比例的房租,71戶職工家庭因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申請提取公積金。 工作人員提醒,除了提取條件的變化,原提取審批過程中執行“保留12個月繳存余額”的規定,因貸款職工最低連續繳存時限的縮短,相應調整為“保留6個月繳存余額”,于11月1日起一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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