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十八號 《廈門經濟特區生態文明建設條例》已于2014年10月31日經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改善公眾福祉,建設美麗廈門,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生態文明,是指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和諧共生的文明形態,其建設目的是促進“社會-經濟-自然”系統的良性循環、全面發展和持續繁榮。 第三條 生態文明建設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同步發展; (二)實行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 (三)保持生態系統功能和改善生態循環系統服務能力,為公眾提供可持續的生態福利; (四)堅持生態優先與協調發展相結合,區域分異與整體優化相結合,可操作性與可持續性相結合,政府主導與全民參與相結合。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堅持先行先試,推進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確定生態文明建設主要目標,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生態文明建設規劃; (二)建立健全生態文明社會管理體系,制定生態文明建設評價指標體系; (三)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四)建立生態文明建設決策、協調和激勵約束機制,研究、解決生態文明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制定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體系和考核辦法; (六)制定資源有償使用、生態產業扶持政策; (七)實施國家、省有關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 (八)其他與生態文明建設相關的職責。 環保、規劃、國土房產、建設、市政園林、林業、海洋漁業、水利、農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區、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第五條鼓勵公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舉報投訴環境違法行為,保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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