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護自然生態 第十九條 加強自然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完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制度,提高生態系統質量。 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二十條加強山體保護。禁止在山頂、山脊及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和建設。禁止在國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交通設施每側二百米、鐵路每側五百米和機場、車站、湖泊、水庫周邊山坡地劃定的范圍內進行開山采石活動。 第二十一條加強對天竺山、蓮花山、云頂山、北辰山等本市西部、北部低山丘陵地帶森林生態安全屏障以及主要河流和交通干線兩側生態廊道的保護和建設,提升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 采取天然林保護、封山育林、退耕還林、林相改造、預防火災和防治病蟲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質量,維護森林生態系統健康。 禁止擅自砍伐天然林和生態公益林。因國家、省重大項目建設需要,確需砍伐天然林和生態公益林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相關程序報批并等額補足。 第二十二條加強自然水體保護,實施過蕓溪、瑤山溪、后溪、東西溪、深青溪、官潯溪、埭頭溪和龍東溪、九溪、東坑灣至南部港汊景觀水系等溪流流域綜合整治與景觀生態修復工程,促進水質達到水環境功能區標準,維持和改善水體生態系統功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溪流流域退耕、退漁、退養計劃,并組織實施。加強植被保護,提高水源涵養能力。建設溪流生態岸線,改善溪流生態環境。 禁止在湖泊、水庫、河流、干渠進行洗砂排污、傾倒垃圾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加強海洋生態系統保護,建立海洋環境容量和資源承載能力評估制度。 加強對無居民海島、濱海自然岸線及港灣、港汊的保護,嚴格控制圍填海造地。對濱海濕地、沙灘及紅樹林等進行保護與修復,提升海洋生態系統功能。 禁止在本市海域開采海砂,嚴格控制在本市海域從事水產養殖。 第二十四條 加強對廈門珍稀海洋物種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五緣灣栗喉蜂虎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珍稀物種繁殖地內設立臨時性禁入區,禁止在區內進行砍伐、狩獵、捕撈、燒荒、開礦、采石、挖砂及其他危及珍稀物種繁殖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定期開展區域生物多樣性調查,建立生物多樣性資源數據庫。完善外來入侵物種風險評估和應急處置制度,防范外來入侵物種對生態環境的危害。 加強對入境動植物的檢驗檢疫工作。 第二十六條加強對具有自然生態系統代表性、重要觀賞價值的山峰、礁石、古驛道、古城遺址、古民居、古村落、古漁港等自然標志物和歷史遺跡的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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