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改善環境質量 第二十七條 實施能耗強度、碳排放強度和能源消費總量、用水總量控制制度,強化目標責任考核。 第二十八條 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 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對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區域,應當暫停審批新增同種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對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應當限期整治并暫停審批新增同種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開展排污權交易,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及差別化排污收費制度。 第二十九條堅持集中與分散處理相結合,完善城鎮污水收集處理系統的規劃和建設,提高城鎮污水處理率。 建立溪流跨界斷面水質責任考核機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立中水回用的獎懲機制,鼓勵對生產廢水和生活污水進行深度處理,提高中水回用率。 禁止擅自設置暗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向海域或者地下排放水污染物。 鼓勵采用具有透水功能的新技術、新材料、新方法進行地表鋪設,減少城市地表硬化面積。 第三十條完善城市公共交通體系,構建低碳便捷的城市交通網絡。加強城市慢行系統建設,鼓勵綠色出行方式,減少城市交通產生的大氣污染。 嚴格執行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檢測方法,加強在用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加快淘汰高排放機動車,鼓勵使用純電動汽車、混合動力汽車等新能源汽車,嚴格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物總量。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投入,支持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 加快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改造,島內停止對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燃煤鍋爐審批。加快清潔能源使用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減少能源活動產生的大氣污染。 第三十一條 實施城鄉環境綜合整治。 新區建設和舊城改建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尚未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城市建成區應當限期補建。 加強固體廢棄物分類收集、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體系的建設,提高固體廢棄物處理能力。 建立危險廢物的全過程環境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活動的監管,確保危險廢物的安全處置。 第三十二條對耕地質量狀況進行定期監測,建立數據庫,向農業生產者通報相關信息,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使用農藥化肥,治理農村面源污染。 鼓勵推進生態文明村鎮建設。實施農村田園清潔工程和家園清潔行動,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加強農村污水、垃圾收集處理設施建設,完善運行管理機制,防治農村生活污染。 第三十三條控制畜禽養殖規模。在思明區、湖里區、集美區和海滄區禁止規模化養殖,在同安區、翔安區劃定禁養區和限養區。 制定畜禽養殖廢棄物循環利用獎勵扶持政策,鼓勵養殖企業對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防治畜禽養殖污染。 第三十四條建立環境風險防范體系和科學有效的環境應急機制,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能力。 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單位應當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做好應急物資準備、人員培訓和預案演練。 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關于預防污染事故、改善環境質量、排放污染物方面有新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責任主體整治,并可限定其在完成整治前的作業時間與排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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