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宣傳教育與公眾參與 第四十四條應當利用媒體、文化設施和文學藝術等形式,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宣傳,普及生態文明知識,樹立公眾生態意識,培育公眾生態行為。 鼓勵社會各界開展世界地球日、環境日、氣象日、濕地日、低碳日以及全國節能、節水宣傳周等主題活動。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聘請生態文明建設監督員。 第四十五條 將生態文明內容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培訓教學計劃。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編制具有廈門特色的生態文明讀本和宣傳材料,定期組織生態文明學習培訓。 大、中、小學校應當結合學校環境教育工作定期組織開展生態文明主題活動,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工作。鼓勵幼兒園開展兒童生態文明養成教育。 第四十六條開展生態文明建設試點、示范活動,建設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和示范基地;開展生態文明機關、鎮街、社區、企業、學校、醫院、家庭等創建活動,提高全民生態文明素質。 第四十七條 弘揚生態文化,開展生態文化載體建設,發展體現生態文化特色的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 第四十八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綠色采購制度,優先采購和使用節約能源資源和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以及再生產品,節約使用辦公用品。 建立用能、用水定額管理制度。鼓勵餐飲、娛樂、賓館和交通運輸等服務性行業提供充分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產品和服務。鼓勵公眾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再生利用產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四十九條制定公眾生態文明行為準則,按照少消耗、少污染、不浪費的原則,倡導全社會轉變消費觀念和方式。 倡導公眾選擇公共交通、自行車、步行等綠色出行方式。 培養公眾資源回收意識,分類投放生活垃圾,遵守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固體廢棄物的回收處理規定。鼓勵企業參與回收舊家電、舊家具和舊衣物。 鼓勵公眾合理控制室內空調溫度,節約照明用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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