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出租車位與收費標準相差6倍,怎么收管理員說了算 記者注意到,這個路段的收費標準為每小時5元。按這個標準計算,如果一輛車停在這里不走,一天得交費60元,一個月就是1800元。但據管理員說,車主固定月租車位,每個月只收費300元。 “我有一次停了8個小時,本來要收40元的,但因為我是常客,最后管理員給我打折收了20元。”陳小姐說,這個路段上的收費“標準”,有時候確實是管理員說了算。 按時間收費和固定月租費用相差6倍,管理員為什么愿意“吃虧”?對此,管理員的答復是為了“完成定額”。據管理員說,這個路段約40個車位,有兩名管理員負責收費,每個月交納固定金額。“以前我們每個月每人要交4300元,這個月漲了,要交4500元了。”管理員說,上個月收的固定車位費和臨時停車費全部加起來,也只有3800元,不足的金額得自己掏錢補。 按管理員的說法,出租固定車位雖然不劃算,但至少是固定收入。包月付停車費的不只那輛小貨車,還有其他車主也按一個月300元的標準付費,管理員上班時段一般都保證有停車位,但管理員下班后不收費時段,車位就無法保證了。 將公共停車位固定出租收費,在其他路段也存在。記者在潘宅路以車主身份向管理員詢問能否租車位,對方的答復與國貿陽光小區周邊的收費標準幾乎一致,月租300元可保證在收費時段內有車位。 據這名管理員說,他與管理單位簽的合同,約定每個月要交的定額是9000元,但上個月只收到8000多元。目前他負責的路段上有30多個車位,其中相當一部分都固定包月出租給車主。按管理員的說法,“白天停不滿收不到什么錢,如果不是固定出租車位那幾千塊錢,要倒貼更多”。 3 包月出租停車位都是“私下弄的”,沒有登記入系統 包月租用公共停車位,與規定的收費標準不符,這部分費用怎么處理呢?據管理員說,“包月”停車的車牌號碼他們會記下來,只要是上班時間段內首先會保證這些車有位子停。而這些車的來來去去,管理員并沒有輸入停車電子控制系統內。 “如果公司有人來檢查,我們就把這輛車臨時輸入電子系統登記,等檢查過后再從電子系統取消就行了。”管理員說,“包月”的停車位是沒有發票的。“開不開人家也無所謂,反正你知我知就可以了。”一名管理員說,包月停車不開發票,收多少、怎么收都是“我們自己私下弄的”,“也不掙你錢,就為了最后充任務”。 祥嶺路段上的一名管理員還向記者抱怨,因為停車位相隔較遠,這個路段又經常堵車,有時候沒注意到停車位上車輛的進出,難免會漏了幾個該收的費用。按規定,停車時一般先收5元,到離開時再按實際停車時間補收。但有的車主離開時,管理員已下班,后面的費用也就收不到了。 疑問 問:停車位可以長期占用嗎? 答:超過48小時罰款500元 根據《廈門經濟特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不得在非道路停車位或在道路停車位的非停車時段停放車輛,不得影響道路停車位的使用功能或者占用道路停車位時間持續超過48小時。若違反這一規定,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的罰款。 機動車停放者不在現場或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指定的地點停放,所產生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問:管理員可私自出租車位嗎? 答:這一行為違反相關規定 根據《廈門經濟特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規定,自2014年4月1日起,道路停車位可以采取按時或者按次方式計收停車費;采取按時方式計算的,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實行累計制收費。 根據《廈門經濟特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道路停車位停車費屬于非稅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可見,管理單位以“業績”方式管理收費員,收費員又私自將車位租給車主,明顯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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