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禁令直指 “租車+代駕”模式 通告內包括多個“嚴禁”:嚴禁汽車租賃經營企業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嚴禁汽車租賃經營企業為承租人提供駕駛勞務;嚴禁汽車租賃經營企業為假借汽車租賃名義從事非法出租汽車客運活動的人員提供或變相提供各種便利條件;嚴禁汽車租賃經營企業將私家車輛或其他非租賃車輛用于汽車租賃經營活動。幾項嚴禁,涵蓋“滴滴專車”和“一號專車”等軟件提供的“租車+代駕”模式。 廈門日報訊 (記者 徐景明)“租車+代駕”,乘客坐的是從租車公司租來的車,錢交給代駕公司司機,這種行為算不算非法營運?12日,市交通運輸局發布通告,嚴禁汽車租賃經營企業、私家車主等利用互聯網和手機軟件從事非法營運行為,發現一輛暫扣一輛。 無經營許可 都算“黑車” 市交通運輸局介紹,在未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許可的情況下,以提供“專車”或“商務租車”服務為名,借助互聯網和手機軟件攬客,都屬非法營運,也就是“黑車”。 這份通告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但圈定的禁止范圍,與近期開始興起的“滴滴專車”和快的“一號專車”等軟件提供的服務高度重合。 通告對汽車租賃企業性質進行明確:汽車租賃經營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依法取得汽車租賃經營資格,對租賃車輛擁有全部合法產權,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將租賃車輛交給承租人使用,合法合規進行經營活動。通告內包含多個“嚴禁”,如嚴禁汽車租賃經營企業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等。 發現非法行為將暫扣車輛 通告還進一步對汽車租賃企業和租車者的行為進行約束。比如,汽車租賃經營企業在承接和辦理租車業務時,應當和承租人簽訂由福建省運輸管理局統一監制的租賃合同,由承租人明確填寫租車用途,承諾租車用途合法合規;租賃車輛在租期間,汽車租賃經營企業發現車輛用途不合法合規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終止履行,收回在租車輛。 一經發現對汽車租賃經營企業提供駕駛勞務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對于單位和個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一律不得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對利用互聯網和手機軟件從事或變相從事非法預約出租汽車客運行為的私家車輛,一律按照有關規定暫扣車輛,并按“未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資格證》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給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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