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家中失竊,又暫時找不到小偷,有人自認倒霉,有人則覺得物業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昨日上午,廈門法院召開了物業類糾紛案件審判情況通報,市中級法院民五庭庭長陳朝陽根據審判實踐,回答了市民關心的幾個問題。在會上,還公布了相關典型案例。 廈門晚報訊(記者 彭菲 通訊員 廈法宣) 【案情回放】 物業管理有疏漏 失主向物業索賠 2012年1月25日下午,孫先生家中被盜,丟失大量貴重物品。孫先生報警后,犯罪嫌疑人一直未被抓獲。孫先生認為,小區的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相應的職責。依據雙方所簽的物業服務合同,規定物業公司應負責“人員進出的管理,出入口處對來訪客人進行登記……攜帶出小區的大件物品需進行確認方可放行……車輛進出的管理和小區24小時值班巡邏”, “通過對大門進出人員、車輛、貨物進行控制、監視;巡查小區,防止不安全事件發生,確保所轄項目安全。”而現場監控視頻顯示,物業管理存在疏漏。 【法院判決】 物業存在過失 應承擔部分責任 經兩級法院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并未對其已充分履行安保職責進行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之不利后果,而且從其自身提供的《車輛停放登記表》、監控視頻等均顯示物業公司存在過失,酌定其應承擔孫先生財產損失40%的責任。 【法官說法】 物業責任有限 賠償不宜過多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公司對小區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負有一定的防范義務及風險提醒義務,對于可能造成業主財產損害的安全隱患及風險,應當及時消除或提醒;否則,在業主因第三人或不可抗力而遭受財產損害,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同時,承擔的僅應是業主的小部分損失,具體交由法官自由裁量。因為物業公司作為負責小區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其承擔的是全部小區內的安全保障工作,但并不是具體某個業主安全的保障主體;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物業公司收取的只是物業服務費,而不是安全保障費。因此,不宜苛求物業公司承擔過大的損害賠償責任。業主的損害還可以從侵權者處得到彌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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